人民法院案例庫:如何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證合同的效力?
如果被害人不行使撤銷權,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則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閱讀提示: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當主合同當事人因詐騙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保證合同是否獨立有效,以及保證人是否仍需承擔擔保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當事人刑事上構成詐騙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民事上構成欺詐,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享有撤銷權的可撤銷合同,并不必然導致相關聯民事合同無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銷權,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相關聯民事合同有效,其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簡介:
1、2018年7月31日,甘某通過劉某介紹認識李某某后,決定購買涉案房產,并向李某某轉賬600萬元購房款。李某某隨后向沈某轉賬300萬元,向劉某轉賬90萬元。
2、2018年8月31日,李某某和劉某向甘某出具《保證(擔保)書》,承諾對甘某購買涉案房產的過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若無法過戶,自愿對600萬元預付款承擔連帶擔保還款責任。
3、2019年3月25日,甘某再次向李某某轉賬300萬元購房款。至此,甘某共支付購房款900萬元。
4、2020年12月初,甘某收到物業寄給真實房主的車位通知,意識到房屋所有權人另有其人,發現自己被騙。
5、2021年6月,甘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6、2022年7月19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沈某犯詐騙罪,認定沈某通過李某某收取甘某購房款500萬元,案發前已退還300萬元,最終責令沈某退賠違法所得200萬元返還甘某。
7、2022年8月9日,甘某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某、劉某承擔保證責任,返還400萬元及利息。2023年3月14日,法院判決李某某、劉某返還甘某100萬元,李某某返還甘某300萬元,駁回甘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證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受欺詐一方不行使撤銷權的,如無其他法定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該合同有效。
沈某構成詐騙罪,該犯罪行為在民法上同時構成民事欺詐。在合同一方主體構成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受欺詐一方不行使撤銷權的,如無其他法定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該合同有效。在此基礎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甘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某某或者劉某是否被沈某詐騙,據此甘某與李某某、劉某之間簽訂《保證(擔保)書》,其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存在其他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甘某于2020年12月知曉被沈某詐騙,真實房主另有其人,沈某無法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甘某于2021年6月向公安機關報案,2022年7月19日刑事判決書作出后,甘某于2022年8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并未超過保證期間。
2、剩余款項返還的問題。
第一,依據甘某與李某某、劉某之間簽訂《保證(擔保)書》約定,保證人如無法將房屋過戶到甘某名下,自愿對交易金額(預付款)600萬元的房款承擔連帶擔保的還款責任。本案中,沈某收到的是預付款600萬元中的500萬元,李某某未將甘某的剩余尾款300萬元支付給沈某。甘某要求返還的400萬元,系刑事判決書未處理的400萬元;即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甘某支付給李某某,李某某未支付給沈某的400萬元。據此,《保證(擔保)書》約定的李某某、劉某對預付款60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中500萬元系沈某收到的500萬元,不在本案處理范圍內。現房屋無法過戶到甘某名下,李某某、劉某應對剩余10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第二,依據刑事判決書認定,甘某向李某某支付900萬元,李某某向沈某轉賬500萬元。沈某已向甘某退還300萬元,其中包括通過李某某向甘某退還的240萬元。剩余200萬元責令沈某退賠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甘某200萬元。因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已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民事責任承擔,需要以所涉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故對于李某某所稱其向沈某轉賬540萬元,刑事判決書載明的240萬元是其退還給甘某的,并不是沈某退還給甘某的答辯意見,法院未予采納。就李某某與沈某之間的糾紛,李某某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救濟。據此,就剩余尾款300萬元,應由李某某返還給甘某。甘某要求劉某就該筆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甘某主張的利息,法院認為,因甘某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劉某具有詐害甘某的故意,故對于甘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某、劉某承擔責任后,就李某某、劉某與沈某之間的糾紛可另行解決。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甘某訴李某某、劉某保證合同糾紛案》[案號:(2022)京0106民初18585號],入庫編號:2024-08-2-104-001。
實戰指南:
1、本案中,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相互銜接,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成為民事判決的重要依據。律師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應關注刑事案件的進展和判決結果,尤其是涉及財產返還、退賠等問題時,民事訴訟的請求和策略需與刑事判決相協調。
2、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甘某主張的利息,理由是甘某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某、劉某具有欺詐甘某的故意。律師應全面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過錯,同時注意分析己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爭取更有利的責任分擔。對于可能存在的過錯,應提前向當事人提示風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主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一:方承綱、賀英訴龔曉霞保證合同糾紛案【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8民終927號】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公寓養老服務協議》實為彭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基于犯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原告方承綱、賀英與湖南省安康老年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公寓養老服務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無效。因原告方承綱、賀英與被告龔曉霞之間的擔保合同系本案訴爭《公寓養老服務協議》的從合同,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有關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原告方承綱、賀英與被告龔曉霞之間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為無效合同。
2、對“同一事實”的判定,應當從行為實施主體、法律關系和要件事實三方面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情形。
案例二:栗某、黃某軍訴蘭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雁灘支行、蘭州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終8272號】
法院認為,蘭州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在申請案涉借款時,其法定代表人張某杲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貸款用途,騙取公民房產證件,用于抵押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其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并處以刑罰。本案所爭議的借款及抵押擔保責任的承擔,亦是張某杲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某某支行、栗某亦是張某杲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訴爭的民事法律事實與張某杲犯騙取貸款罪、詐騙罪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存在競合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實”。在刑事判決中,對于騙取貸款及詐騙款項已判處依法繼續追繳,故本院對于本案不再作為民事案件予以處理。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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