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以及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不予立案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裁定,才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而對于在訴訟過程中為推進或者阻卻程序進行的裁定,當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訴。
案例詳情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書
(2020)甘行申19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呂某1,住甘肅省蘭州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呂某2,住甘肅省蘭州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呂某3,住甘肅省蘭州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呂某4,住甘肅省蘭州市。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喬某。
一審第三人蘭州市自然資源局城關分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
一審第三人蘭州市城關區雁南街道灘尖子村社區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某。
再審申請人呂某1、呂某2、呂某3、呂某4(以下簡稱呂某1等4人)因其訴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關區政府)行政協議一案,不服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甘71行初27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呂某1等4人申請再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以及蘭政建〔2002〕052號《關于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通知》等,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系城關區政府、蘭州市自然資源局城關分局(以下簡稱城關自然資源分局),一審裁定認定本案適格被告是城關自然資源分局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一審裁定,并裁定以城關區政府和城關自然資源分局為共同被告繼續由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本案。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轄適用裁定。第二款規定,對該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不予立案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裁定,才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而對于在訴訟過程中為推進或者阻卻程序進行的裁定,當事人是不可以提起上訴的,對此類裁定,亦不能申請再審。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呂某1等4人針對原一審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提出再審申請,但該移送管轄裁定屬于原一審法院為了推進訴訟程序進行而作出的,該行政裁定既未對再審申請人呂某1等4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也未對案涉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產生實際影響,故再審申請人呂某1等4人對該裁定既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申請再審。據此,再審申請人呂某1等4人申請再審的對象依法不屬于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其.再審申請超出了法定再審事由范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呂某1、呂某2、呂某3、呂某4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朵利民
審判員 呂 強
審判員 趙靜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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