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生命,它不僅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犯罪類型之一,也是侵害人身權益類犯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
無論是在哪個年代、哪個國家,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都可能面臨包括死刑在內的最嚴厲的刑罰。
對辯護律師而言,該類案件由于案情重大、關注度高,辯護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難度。
如果連故意殺人案件都沒有請律師的必要,包括販毒等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也沒有請律師的必要。
沒事,大不了“十八年后又是一條好漢”,天道有輪回。
坦白說,故意殺人案件的辯護價值很高。
辯護路徑一:改變罪名定性
被害人因為嫌疑人的行為而死亡,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殺人罪,還可能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過失致人死亡有時難以分,仔細甄別其中差異就有可能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實踐中很多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未必是準確的。通過深挖案件細節改變罪名定性,有時可以直接對量刑產生重大影響。
對于到底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傷害的部位、打擊的力度、使用的工具、被害人死因等綜合論述。辯護律師結合證據進行充分論證,如果能夠成功改變案件的定性,可以達到很好的辯護效果。
辯護路徑二:被害人過錯、正當防衛
在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害人過錯或正當防衛的情節,因此被害人過錯和正當防衛,也就成為了律師在辯護時的一個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的江蘇昆山龍哥反殺案、山東于歡辱母殺人案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正當防衛”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進一步正視,運用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較以往大大提高。
辯護路徑三:申請精神病鑒定
與一般的案件不同,我們接待故意殺人案件委托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除了對案件基本情況的了解外,還必須詳細詢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病史。了解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精神病史是這類案件的規定動作,一旦有蛛絲馬跡,辯護律師都需要去更深入的挖掘線索、進一步找尋證據材料。
在辦案實踐中,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沒有特別明顯的精神病癥狀、其近親屬也沒有精神病史的話,辯護律師即使提出精神病鑒定,辦案機關也很難同意。即使辦案機關批準了鑒定申請,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也很可能也達不到辯護人的預期。但無論如何,從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進行辯護是一個很好的路徑,決不能輕易放棄。能犯下故意殺人罪行的人,其精神狀況通常也值得進行評估,該類案件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疾病的概率遠遠高于一般人群,給其做精神病鑒定也就值得一試,一旦精神病鑒定結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其刑期通常能有較大幅度的減輕。
辯護路徑四:核查鑒定意見
在故意殺人罪案件中,《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或《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之一,對法醫學鑒定書的全面核查是尋找關鍵辯護點的重要步驟。法醫學鑒定書往往隱藏著案件的關鍵信息,辯護人可以從醫學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是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引起、有沒有可能是由被害人個人特殊體質、陳舊傷等引起,以進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輕辯護的空間。辯護律師如果能夠從中發現疑點,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將會對案件定罪及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辯護路徑五:自首、立功情節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也是律師在故意殺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辯護角度。存在自首、立功情節,雖不能對案件的定性扭轉乾坤,但有時這一點從輕情節可能讓法官刀下留人,為犯罪嫌疑人保住一命。
辯護路徑六:認罪、悔罪
故意殺人類案件因為存在確定的被害人,司法機關量刑時往往會將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一個極其重要的量刑情節考慮。但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認罪悔罪并不能單看犯罪嫌疑人的說辭,必須有實實在在的行動,主要表現在對被害人家屬的經濟賠償方面。
辯護路徑七:疑點辯護
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作案人并不是被當場抓獲,而是先發現尸體、公安機關經過排查后鎖定犯罪嫌疑人,這類案件的作案人并不確定,也就難免存在證據疏漏。這類案件由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與嫌疑人有關,公安偵破難度較大,律師辯護空間也較大。對于這類作案人不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辯護律師要綜合全案證據,挖掘疑點、放大疑點。故意殺人案件在事實方面的認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于存在疑點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辯護律師從“增加合理懷疑”的角度入手,動搖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信心,則可能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
律師做死刑辯護不僅存在法律上的難題,更存在道德上的痛點。大眾有時對刑事辯護律師不理解,認為我們是在幫助壞人、助紂為虐。但每個人都應有獲得辯護的權利,每個人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審判。刑事辯護的價值,在于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從而準確定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正因為關乎生死,故意殺人案件的辯護更應當保證有效辯護,這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障,也是對法治的捍衛。
貴陽律師,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律所主任,省市律協委員,辦有大量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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