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1999年,RJ公司成立。2004年,RJ公司與村委會簽訂《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協議書》,村委會將9600平米的農業用地以91元/平米價格規劃給RJ公司。2006年,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將9600平米中的4824平米土地調整為建設用地。之后,RJ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某將9600平米土地建設為廠房、宿舍樓和水泥地面。
2014年,村委會將位于RJ公司西側的5.72畝農用地安排給周某2養“三鳥”使用。同年,周某2在該土地上建設了鐵皮房。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某將9600平米除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4824平米之外的土地和周某2“養三鳥”土地的鐵皮房內外鋪設水泥進行非農建設行為已經造成12.14畝農用地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2021年2月22日,公安局對周某某刑事拘留;3月8日逮捕,5月7日移交審查起訴,5月21日移交審判。
2021年7月20日,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2021年9月13日、2023年1月17日、11月9日進行開庭審理。辯護人對周某某、周某2、周某某之妻的言詞證據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并要求偵查人員、測繪人員、鑒定人、證人等人員出庭作證。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實周某某對周某2土地鋪設水泥的證據有2021年2月28日周某某的供述和周某某之妻、周某2的證言,三人在之前和之后及開庭時都對周某某對周某2土地鋪設水泥的事實予以否認。
另外,國土資源局委托鑒定機構對土地破壞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于2020年9月1日,9月19日前往現場。9月1日,相關機關未對周某2土地鐵皮屋內外進行拍照固定證據,9月19日,土地已經復耕復綠。
判決結果:
2024年1月25日,法院判決周某某無罪。
2024年2月7日,檢察院抗訴。
2025年2月13日,市檢察院撤回抗訴,中級法院裁定一審判決生效。
辯護思路:
一、本案證明周某某對周某2的土地進行鋪設水泥的關鍵證據周某某供述和周某某之妻、周某2證言真實性存疑。
辯護人對周某某、周某某之妻、周某2的2月28日言詞證據提出了排非申請。雖然,法庭沒有認定為非法證據,但是對辯護人提出的周某某、周某某之妻、周某2的2月28日言詞證據周再雄被羈押在看守所,周某某、周某某之妻、周某2三人2月28日之前和之后都沒有認可是周某某對周某2土地進行鋪設水泥的事實。但在2月28日三人同一天都改變證言,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在公安機關誘導下進行的。
最終,法庭認為三人的言詞證據真實性存疑,沒有采信三人2月28日的言詞證據。
二、本案的缺乏土地地類性質的關鍵證據。
1、我們國家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根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 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2、在案的證據中沒有土地地類性質的證據。
本案甚至到開過庭前會議之后,公安機關仍然沒有提供地類性質的證據。
三、本案缺乏周某某對周某2土地造成嚴重毀壞的證據。
1、毀壞程度需要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本案的鑒定意見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2020年《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鑒定技術規范》4.1 鑒定機構應取得從事生態系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4.2 鑒定機構應指派具備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相關知識的人員受理鑒定委托。
國土資發〔2008〕203號《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需要對耕地破壞程度進行鑒定的,由市(地)級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
(國土資發〔2008〕204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批準逮捕、公訴過程中,需要確定耕地破壞程度的,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并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96刑事訴訟法是鑒定結論,12年修改鑒定意見)
2、公安機關沒有對周某2土地鋪設水泥情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
潮南區自然資源局分別是在2020年9月1日和9月19日進行調查取證。9月1日沒有對周某2 土地破壞程度拍照固定證據,9月19日第二次調查,周某2的土地已經復耕。
卷五107頁《關于臚崗鎮溪尾周周再雄有關用地問題的補充函》中,潮南區自然資源局明確提到“2020年9月1日我分局及廣州興地土地規劃咨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到潮南區臚崗鎮潤晶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的照片……至于該宗用地(周再龍土地)構筑物內部結構我分局則沒有進行拍照。”
卷一69頁和70頁之間,《汕頭市潮南區臚崗鎮潤晶化妝品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現狀調查報告》我司分別于2020年9月1號、9月19號對項目地塊進行了兩次調查,第一次調查期間未批圈占范圍內有0.77畝荒地未利用,13.24畝均已建房或水泥硬化。第二次調查期間,企業對未批圈占范圍內部分水泥路面和廠房進行了拆除,拆除面積為4.39畝。
最終法院認為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質,公安機關也未對破壞程度拍照固定證據。因此,難以認定周某2土地是否達到嚴重破壞的程度。
三、本案中被破壞土地面積的測繪是違法的、不真實的。
辯護人申請測繪人員出庭作證時,測量員鄭某某和繪圖員王某明確提到在制圖時并沒有取得相關資質。另外,測繪人員陳述確認周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情況都是根據村委會人員指認,但是村委會人員證言明確提到對周某某占用土地情況不清楚。
根據《測繪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最終,法庭認為證明周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證據不足。
案例評析:
每個刑事案件都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律師代理案件中需要堅忍不拔的精神和認真細致的態度,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最終能取得無罪判決的結果也是與此分不開的。
刑事辯護需要律師堅忍不拔的精神。
本案自案發到中級法院作出準予檢察院撤回抗訴裁定長達四年之久。期間,法院退回補充偵查3次,召開一次庭前會議,進行了三次庭審。一審檢察院抗訴后,長達一年的時間二審檢察院也未作出是否支持抗訴的意見。而當事人是一名民營企業家,公司有200多名員工。當事人長期被羈押無疑對公司的經營會造成嚴重影響。公司涉及刑事案件久而不決也會對公司聲譽造成嚴重的損害。
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終才取得了最理想的結果。
刑事辯護需要認真細致的態度,抽吸剝繭發現辯護的要點。
本案中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周某某有無非法占用周某2土地的行為,證明該事實的證據有2月28如周某某的供述,周某某之妻和周某2的證言。但是,辯護人發現三人同時在2月28日改變了證言,之前和之后對周某某非法占用周某2土地情況都予以否認。三人沒有串通是不可能同時改變證言的,而周某某2月28日已經被刑事拘留,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與三人做好工作才完成的。但是,偵查人員出庭時對此情況予以否認。但是,三人證言真實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另外,辯護人去現場時發現周某2土地已經復耕復綠,辯護人在閱卷時發現公安機關的函件中提到在9月1日現場勘察時沒有對周某2土地鋪設水泥情況拍照固定證據,而在9月19日再次勘驗現場時已經復耕復綠。也就是,周某2土地鋪設水泥情況已經無法取證。
最終,經過辯護人的努力,法庭認為周某某破壞周某2土地的事實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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