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XX年X某X月,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某KTV與他人飲酒過程中,邀約被害人繆某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彭某等人與被害人繆某一起到本市興關路吃宵夜,5時許,被告人讓朱某某開車將其與被害人繆某送往本市云巖區某路某商務賓館,被告人在該賓館開好房間后,強行將被害人繆某拖拽進317號房間,采用毆打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案發后,被告人彭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并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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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明知被害人已經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
庭審中,公訴機關列舉相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彭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二、辯護思路
本案部分事實需要補充說明。
否則,單看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真叫人咬牙切齒、十惡不赦。
1、被害人并非良人,而是酒吧“坐臺小姐”。
2、既然是強行拉入,說明被害人未醉酒且意識清醒,其知道開房意味什么。
3、本案極有可能是一起借助仙人跳敲詐勒索的案件,被告人才是被害人。
4、性關系結束后,房間內突然出現多個身強力壯的大漢把被告人圍住,被告人不得已支付了8000元的賠償款。
雖然提的以上觀點沒有證據支持未被采納,但動搖了承辦人的看法。
照例而言,強奸案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重罪,即使具有自首、賠償諒解、認罪等情節,實踐中一般不會判處緩刑。
從證據上,判處被告人無罪并不現實,因此換了一種折中的辦法,判處緩刑。
三、裁判結果
作者:張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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