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網友張女士在社交媒體上反映,
1月22日自己在D3702次列車上
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
導致孩子早產離世。
此事經過媒體報道后,
引發關注。
2月19日下午,廣州客運段官方微博發布關于“孕婦在D3702次列車上被行李箱砸傷”的情況說明:
此前,
張女士最新回復網友留言時表示,
“已找到行李的主人葉先生,
準備起訴”。
那么,
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
致孩子早產離世,
責任歸誰?
鐵路方與行李箱的所有人
責任如何劃分?
該事件中,
被砸張女士可以主張哪些方面賠償?
有何救濟途徑?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的專業解讀!
1、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致孩子早產離世,責任歸誰?鐵路方與行李箱的所有人責任如何劃分?
苗全軍: 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導致孩子早產離世的事件涉及多方責任,主要包括鐵路運輸部門和行李箱的所有人,需結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具體事實明確責任劃分。
(一)鐵路運輸部門責任
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鐵路運輸部門作為承運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需確保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鐵路運輸部門應確保行李架的安全性,并對乘客行李放置進行指導和監督。在此事件中,行李箱的所有人葉先生將行李放置在貼有“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標識的位置,但鐵路運輸部門工作人員未及時檢查并糾正該行為,存在管理疏忽,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行李架存在設計缺陷,鐵路運輸部門亦需承擔技術性責任。
其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鐵路運輸部門作為承運人,負有盡力救助義務。在此事件中,如果列車長未主動聯系救護車,車站人員未協助張女士出站就醫,可能構成救助措施不及時或不充分,進而被認定為未盡到盡力救助義務。
最后,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張女士作為旅客,與鐵路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因此,鐵路運輸部門可能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需注意,本事件中,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只能擇一主張,鑒于本案中可能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且存在兩個侵權人,建議選擇追究其侵權責任。
(二)行李箱所有人的責任
根據鐵路官方通報內容顯示,行李箱的所有人葉先生未按規定放置行李,導致行李箱掉落砸傷張女士,屬于未盡到妥善保管物品的義務,明顯違反安全規定,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葉先生未妥善管理行李,導致張女士受傷,構成過錯侵權,應與鐵路運輸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而言,在類似事件中,如果行李箱的所有人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規范放置行李,行李掉落是由于車輛晃動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那么行李箱的所有人責任可能較小,甚至無責任,鐵路運輸部門可能承擔主要責任;若行李箱的所有人未規范放置行李,而鐵路運輸部門也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行李存在脫落風險等情形,則雙方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具體的責任比例需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證據和事實來判定。
2、 該事件中,被砸張女士可以主張哪些方面賠償?有何救濟途徑?
苗全軍: 在此次事件中,張女士有權主張多方面的賠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是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張女士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因受傷及后續治療所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另,因嬰兒早產離世,視嬰兒脫離母體時的狀態,可能涉及死亡賠償金。
除上述人身損害賠償,孩子早產離世這一悲劇給張女士帶來了難以估量的精神創傷。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時,作為被侵權人的張女士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面對這樣的情況,張女士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尋求合理的賠償解決方案。她可以選擇直接與鐵路運輸部門以及行李箱所有人葉先生協商賠償方案,也可委托律師與鐵路 相關部門負責人來進行溝通協調 。 若直接溝通協商效果不佳,張女士還可以向鐵路運輸部門的上級管理機構、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提出調解申請,在第三方主持下,對事件的責任進行清晰的認定,從而促使雙方達成公平合理的賠償協議。 倘若協商和調解都未能成功解決問題,張女士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將鐵路運輸部門和行李箱的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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