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因吸毒被拘留,后因涉嫌運輸毒品被逮捕。檢察院控告黃某運輸毒品,黃某辯稱其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行為不構成運輸毒品罪。
二、證據審查
黃某在偵查階段有多份有罪供述,但其辯護人提出這些供述存在矛盾,且偵查人員實施了刑訊逼供。法院審理發現,黃某在入所時身體有傷,且醫院記錄顯示其受傷與被拘留時的情況一致。盡管公訴機關提供了一些證據,但未能充分證明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黃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應排除,因為不能排除其傷情是由刑訊逼供造成的。雖然黃某在被捕時持有50克以上的毒品,但由于運輸毒品的證據不足,法院最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四、主要問題
-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
- 審查起訴階段未排除的有罪供述是否應當排除?
五、裁判理由
法院強調,若證據收集過程中存在合理懷疑,則應依法排除。黃某的供述因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而被排除。法院認為,后續的供述也應排除,因為黃某在心理上仍受前期逼供影響,因此判決合理。#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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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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