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審。檢察院以韓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查明,韓某以90元的低價從一男子處購買了一部被盜手機,手機價值1339元。該手機系另一被告人李某在網吧盜竊的。
法院認為,韓某明知該手機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購買,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考慮到韓某如實供述并退還贓物,法院最終判處其罰金1000元。韓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二、主要問題
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但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是否會影響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
三、裁判理由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通常需要上游犯罪的認定,但有觀點認為,只要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可認定。我們支持后者,即便上游犯罪尚未裁判,只要查證屬實,仍可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指出,上游犯罪未裁判但查證屬實,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韓某的行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盜竊手機之人未被抓獲并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四、結論
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收購,妨礙了司法機關查明犯罪,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韓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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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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