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晚,復旦大學法學院“江灣刑法之聲”系列講座第二講在江灣校區模擬法庭開講,本次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車浩教授主講,講座主題為“刑法與語言”,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杜宇教授致辭,復旦大學法學院汪明亮教授、華東政法大學馬寅翔教授、上海至融至澤律師事務所吳承栩律師擔任與談人,近200名復旦大學法學院師生、校友等出席本次講座,講座由復旦大學法學院袁國何副教授主持。
講座伊始,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杜宇教授首先為講座致辭。杜宇教授對車浩教授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指出刑法學被譽為“最精確的法學”,刑法解釋和刑法教義學的發展均有賴于刑法語言的表達藝術,而車浩教授以其細膩入微的語言表達著稱,期待車浩教授的精彩講座。
本次講座中,車浩教授首先向聽眾提出一個問題:歷史學等學科存在面向公眾的通俗戲說與面向學界的嚴謹論著之區分,法學表達是否與之不同?這一問題涉及法律人對法學學科的理解,需跳出法學學科視野,從外部觀察法學,以增進對法學學科的理解。
1.語言的社會淵源
車浩教授指出,法學與語言的關系,應從語言與人的關系說起。德國語言學家洪堡認為,語言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實則是彼此世界的交換。車浩教授由此提出疑問,每個人的語言都存在差異,是否意味著每個人的世界都與他人完全不同?進而,人與人的交往應如何實現?
對此,車浩教授提出語言具有促進人的社會化的功能,大大小小的共同體均是通過共同語言形成的。人們借助語言獲得與他人溝通的能力,也由此習得與他人交往的規則,進而完成個體的社會化。
同時,人類語言也是在共同體中被發現和發展的。一個語詞本可以標記世間萬物,每個人都可以創造發明自己的表達方式,但人們通過不斷交往來賦予一個語詞通用內涵,對無限豐富的語詞含義進行壓縮,從而形成德國學者考夫曼所言“語詞的平均含義”。
2.語言的演進
車浩教授強調,語言是活的,字詞的含義會在日常生活中不斷變化更新。例如,刑法理論曾就“賣淫”是否包括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務的情形展開爭論。反對者認為應追溯立法者原意,立法者并未將此種情形設想為犯罪,故應排除;支持者認為制定法的文字與時俱進,當社會現實已經涵蓋此種情形時,語言文字的含義也會隨之變化。車浩教授認為,在此種情形下,盡管語言文字的形式并未改變,但語言的實際內涵已隨著社會現實的發展、公眾的理解認知發生了變化。
但語言的變化有時也頗為困難。以強奸罪為例,《刑法》條文明確規定強奸罪的對象是婦女,盡管社會現實中長期存在男性強迫男性、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行為的案件,但“婦女”一詞的含義仍然無法突破至包括男性。原因在于,“男”與“女”本就是從二元區分的角度加以使用的,若認為“男性”可以包含女性,“女性”可以包括男性,則這對概念本身即喪失含義。因此,盡管社會現實有所變化,語言亦無法隨之改變到此種程度。同時,車浩教授指出,我國始終未如他國一樣將強奸罪的對象修改為“他人”,具有復雜的社會根源,立法修改看似僅是變動寥寥數字,實則涉及規范籠罩下的十幾億人的生活習慣,必須慎重對待。
3.語言的語言的兩個功能面向
哲學家維特根斯坦創立了語言的兩種典型模式:一為“理想的語言”,以操作性、精確性為特征,能夠避免一切混亂和誤解,典型如計算機語言中的0和1,系經過人工處理、提煉的語言;二為“日常的語言”,具有發展性、類推性,在人類“游戲”的特定場景中獲取特定的含義,并非固定不變。
車浩教授類比上述兩種語言模型,提出法律人使用的語言也呈現兩種形態。成文法的語言傾向于精確、單一,表現出簡略、冷淡、中性、無感、有效的特點,排斥任何修辭。并且,成文法只陳述“能為”和“不能為”,并不解釋其背后的原因。與之相對,法律事實豐富多樣,故法官的判決書、律師的辯護詞并不如法條一般精準,而必然加入說服、修辭的豐富表達,以描述生活事實。
車浩教授指出,法律人通過語言構建法律共同體的世界,故必須認識到兩種語言之間的區別,將生活事實包攝于法言法語之中。正如恩吉施“目光在規范和事實之間往返”所言,法律人的工作便是用語言溝通規范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令日常生活不斷抽象化、專業術語不斷具體化。前述過程亦即“涵攝”,有關方法即“法學方法論”。
4.法律語言的兩種功能
法律語言具有兩種功能:一為供司法者操作,即裁判規范的功能;二為傳遞信息,告知公眾“能為”與“不能為”,即行為規范的功能。車浩教授提出,若成文法追求的功能是讓公眾盡可能多地理解和知曉,則法律語言應當通俗有趣,盡可能貼近日常用語。但是,現行法典的文字往往抽象、精確,表明其主要功能并非讓公眾了解信息,而是供法律職業群體操作使用。故而,裁判規范是法律語言的主要功能。
將法律理解為裁判規范,具有罪刑法定的重要意義。立法權來自社會公眾,司法者不得僭越立法權,或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取而代之,而只能適用明確規定的法律。考夫曼認為,成文法之所以需要公開,并未為了讓公眾知曉,而是以此形式固定法律,避免被司法者隨意私下篡改。故法律語言抽象、凝練特點的背后是人權保障的理想,通過給法官施加明確限制,降低法律人群體恣意擅斷的可能。
也正因此,車浩教授強調了法律語言的特殊性。較之于其他學科,法律學科的表達可能直接改變他人命運,故法律人應當充分重視法律語言表達的特點與功能。
5.法律人的專業智慧
與追求單一性、精確性的“理想的語言”相類似,孟德斯鳩曾設想“自動售貨機式的裁判”,追求法官裁判的準確統一。車浩教授認為,該種理想在AI時代已經具備充分的技術條件,但仍然難以成為現實。車浩教授提出,個案的裁決需要對案件進行解釋和涵攝,但更為重要的是平衡對未來的社會激勵、判決的潛在后果、控辯雙方的能力、當事人對結果的承受能力等諸多因素。故而,法官判決時不僅需要理性思考,還需要專業“智慧”。縱然AI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已經得到不斷擴展,其距離實現在最后、最關鍵的一步取代人類——聽取雙方意見并作出判決,仍然存在重重障礙。從語言應用的角度而言,法律領域無法僅依靠計算機單一精確的語言,而前述目標是否值得追求也存有疑問。鑒于法律人的任務是溝通生活世界和規范世界,法律工作需要法律人發揮和發展專業智慧。同時,車浩教授也提醒,法律人在法律職業中長期浸淫,可能出現逐漸麻木或喪失與普通人共情能力的情況,應予警惕。
最后,汪明亮教授、馬寅翔教授、吳承栩律師分別發表了與談觀點。汪明亮教授認為,仍然應當重視刑事法律的行為規范功能側面,刑事立法條文設計、刑法理論構建等都應適當考慮語言的通俗性,不易過于高深、專業,脫離民眾的認知,以防刑法心理強制功能的缺失,以及民眾認同感的弱化。
馬寅翔教授認為,應區分法律語言的使用對象。專業術語的抽象、高深并非意在排除普通人的理解,而是為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溝通效率,通過明確定義并使用某一術語,法律人群體間能夠以簡短詞匯實現豐富信息的精確傳遞。
吳承栩律師提出,刑法解釋需要兼顧正義直覺與解釋技巧,同時應秉持刑法謙抑、法秩序統一等基本原則,避免陷入機械適用法律的怪圈。“決疑術”在出罪解釋中的運用,應當是司法人員均需具備的方法論。刑法語言的生活化表達場景,既適用于刑法學者向司法人員的“深度”普法,也適用于辯護人在個案中的辯護說服。吳承栩律師期待在越來越多的個案中,控辯審能夠借助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同一認知回應和實現公眾的正義需求。
最后,車浩教授詳細回答了同學提出的兩個相關問題,講座圓滿結束。(內容來源:復旦大學法學院微信公眾號第577期。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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