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經濟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面想將階段性談判成果固定下來并賦予其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又想將未能協商的內容留待將來進一步磋商,從而保留最終是否完成交易的決策權。
民法典回應上述交易實踐需求,確立了預約合同制度。預約合同雖然是交易階段化的產物,但它卻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和本約合同既緊密關聯又相互區別。
那么,如何區分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呢?
預約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應當具備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當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但是,這個要件也是包括本約合同在內的所有合同都應當具備的,單純從這個要件只能判斷出預約合同是合同,不能判斷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從交易過程和目的分析,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訂立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來能夠訂立本約合同,從而最終完成交易。因此,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最根本的區別和聯系主要表現在:預約合同以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為目的,訂立本約合同是履行預約合同義務的結果;預約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具體確定,僅指當事人就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和標的內容達成一致,預約合同內容具體確定的范圍小于本約合同。
預約合同以訂立本約合同為目的,區分二者的最簡單方法,就是在認定二者均具備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查是否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且就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和標的所達成的內容具體確定。如果合同約定將來一定期限訂立合同,且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的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將來一定期限訂立合同,但約定了標的、數量的,一般應認定為本約合同。
民事主體有時不訂立書面形式的預約合同,而是以交付定金擔保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此種情形下,如果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也應當認定相關當事人之間成立預約合同。
如果當事人沒有訂立本約合同,但一方依照預約合同的內容實施了交付標的物或支付價款等行為且對方接受的,應當認定當事人以其行為方式訂立了本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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