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民營企業融資扶持政策深化實施背景下,國家專項補貼資金申報過程中的材料真實性爭議頻現。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圍繞詐騙罪構成要件,重點剖析申報主體資質要件、主觀故意認定等核心問題,提出以"關鍵資質真實性"作為刑事違法性判斷基準的認定路徑。研究認為,刑事司法應當建立"核心要件區分標準",嚴格區分形式瑕疵與實質欺詐,既要維護專項資金管理秩序,又要避免不當擴大刑事打擊范圍,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專項補貼資金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關鍵資質刑事合規
一、問題緣起:政策激勵下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背景下,財政專項補貼資金作為宏觀調控工具,在扶持民營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據財政部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度全國各類專項補貼資金規模逾萬億元,惠及市場主體超百萬家。然而,在政策執行層面,部分企業因申報材料真實性瑕疵引發的法律糾紛逐年遞增,其中尤以"形式合規"與"實質違法"的邊界爭議最為突出。
典型案例顯示,某省高新技術企業負責人張某在申報科技創新基金過程中,將研發人員數量由35人虛報至50人,但企業實際已具備核心研發能力并通過技術評審。該案引發司法實務界對"材料造假是否必然構成詐騙罪"的深度思考。此類爭議本質上反映了刑事司法在政策激勵與法律規制之間的價值平衡難題。
二、法律要件解構:詐騙罪認定的雙層標準
(一)客觀要件:欺騙行為與財產轉移的因果關系
根據刑法第26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客觀構成需具備完整的"行為-認識-處分"因果鏈條。具體到專項補貼領域,要求申報材料中的虛假陳述與審批決策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某市中級法院(2020)X刑終字第XX號判決指出:"李某虛增生產設備數量的行為未改變企業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核心資質,不能認定該虛假陳述導致審批機關錯誤放款。"
(二)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非法占有目的"作為必要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通常通過以下要素綜合判斷:
1.申報主體是否具備項目實施基礎能力
2.資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用途
3.申報材料的虛假程度是否影響資質認定
如王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其虛構環保資質騙取生態補償金后用于個人揮霍,據此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關鍵資質:罪與非罪的實質分界
(一)核心資質的法律內涵
專項補貼資金管理規范通常包含基礎性條件和激勵性條件。基礎性條件涉及主體資格、產業屬性等剛性要求,激勵性條件則多指向規模效益等柔性指標。刑事司法應當重點審查對資質認定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核心要件。
(二)實質影響判斷標準
建議建立"三重檢驗"規則:
1.形式合規性: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實質真實性:核心資質是否客觀存在
3.政策契合度:項目實質是否符合政策導向
例如在新能源補貼案件中,企業實際裝機容量未達申報標準但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情形,不宜簡單認定為詐騙。
四、司法裁量優化:類型化處理路徑
(一)入罪化處理情形
1.虛構主體資格(如偽造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2.篡改關鍵性技術參數(如虛報專利數量)
3.惡意套取資金(如獲得補貼后立即轉移資產)
(二)出罪化處理情形
1.非關鍵信息的技術性誤差(如財務數據四舍五入)
2.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申報失誤
3.事后主動補正材料并退還資金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的"紅黃藍"分級評估機制具有參考價值:對涉及基礎資質的紅色事項嚴格審查,對技術參數的黃色事項適度寬容,對格式瑕疵的藍色事項予以容錯。
五、制度完善建議
(一)構建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銜接機制
建議財政部門建立"重大事項清單",明確需要移送刑事處理的實質性欺詐情形,防止"以罰代刑"或"以刑代罰"。
(二)推行企業合規正向激勵機制
對于主動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企業,可探索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如某自貿區試點"合規整改驗收"制度,已有23家企業通過整改免于刑事追訴。
(三)完善司法裁判指引體系
亟需出臺專項司法解釋,明確:
1.關鍵資質的認定標準
2.主觀故意的證明規則
3.資金用途的追蹤審查機制
【結語】
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刑事司法應當秉持審慎謙抑理念,構建"實質欺詐阻斷機制"。通過精準識別核心資質、合理認定主觀故意、完善行刑銜接程序,既能有效懲治惡意騙補行為,又能保護企業創新積極性,最終實現專項補貼政策效益最大化與法律風險最小化的動態平衡。這不僅是刑法教義學的理論自覺,更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實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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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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