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自訴案件的反訴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反訴】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提起反訴的規定。
本條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主要是考慮到大多數自訴案件發生在公民日常生活的爭執當中,如鄰里糾紛等,往往存在互相都有侵害對方利益的情況。允許反訴,體現了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可以通過自行起訴的方式對他人提起訴訟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人也可以通過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進行抗辯,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層意思:一是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就自訴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對自訴人提起刑事訴訟。反訴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同一案件的自訴人;(2)被告人反訴所指控自訴人的犯罪行為必須與自訴案件的案情有直接關系;(3)反訴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反訴案件應當同原來已經提起的自訴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對于自訴人撤訴的案件,不影響反訴案件的審理。二是反訴的程序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處理反訴案件適用本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訴案件的范圍、第二百一十一條關于對自訴案件的處理、第二百一十二條關于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以及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的規定,即反訴案件審理活動適用自訴案件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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