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原告小美在被告李某經營的副食品商店進行眼袋外切手術,并支付費用3800元。術后,小美長時間感到不適。2023年9月至12月間,小美因眼瞼外翻及見風流淚多次至蘇州、上海就醫。后小美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2023年10月,某街道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李某經營的副食品商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800元及藥品器械,并處罰款50000元。小美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手術費用3800元并賠償三倍價款11400元,同時賠償小美的其他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19萬元。審理中,經鑒定,原告小美目前遺留有右側眼瞼輕度畸形,構成十級殘疾。被告李某認為這一結果與眼袋外切手術無關,不同意退一賠三,并拒絕其他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經營的副食品商店經營范圍為食品銷售,其也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李某亦不具備醫師資格,其向被告隱瞞不具備相應醫療美容資質的事實并對小美進行眼袋外切手術,小美接受了無醫療美容資質的美容服務,故對小美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小美作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疏忽大意,輕率選擇由無相應資質的主體進行醫美服務,自身也存在過錯。法院酌情確定由李某對小美的人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小美自擔次要責任,合計由李某退賠小美各項費用及損失14萬余元。判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調解,最終由李某賠償小美共計12萬元。
典型意義
醫療美容行業發展迅速,但個別無資質機構非法行醫、非法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等現象時有發生。本案中,一方面經營者明知自己不具有從事醫療美容的相關資質仍向消費者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造成消費者嚴重損害并構成傷殘,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實際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消費者在選擇醫療美容服務時應選擇正規機構,重點核查經營資質、人員資質及衛生醫療條件等;對于經營機構經營范圍明顯超出日常經驗法則,未審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而輕率接受經營者相關服務的,消費者對因此遭受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的處理有助于打擊醫療美容市場行業亂象,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廣大愛美消費者作出有效警示,愛美的同時慎重選擇醫療美容機構,避免因小失大。
供稿|民一庭(少家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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