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代理了一起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買受人逾期付款未達總價款的20%時,出賣人無權解除合同。
據介紹,2021年12月,貴州恒某公司與桐梓永順安公司簽訂《分期買賣合同》,約定桐梓永順安公司以總價133萬元的價格,分期購買該公司徐工牌挖掘機一臺。合同履行期間,桐梓永順安公司拖欠買賣合同價款113000元未付,占合同總價款的8.5%。2023年8月,貴州恒某公司以桐梓永順安公司逾期付款構成違約為由,單方收回設備,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分期買賣合同,同時賠償損失40余萬元。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紹明、王爽接受桐梓永順安公司的委托后,嚴守《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買賣合同“五分之一”剛性門檻約束,提出核心抗辯,主張只有分期付款買受人,逾期付款金額達到總價款的20%(即26.6萬元),并經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賣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就本案而言,本案的被告桐梓永順安公司逾期未付金額僅11.3萬元,遠遠未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定門檻,故主張原告方無權解除合同。
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的抗辯意見,認定被告貴州恒某公司逾期金額未達合同總價的20%,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原告無權解除合同。同時,原告取回設備的行為,雖然符合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的條款約定,但相關損失賠償需以實際未支付金額為基礎核算。為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訴求,并扣減了虛高的運費、保險費、貸款利息等不合理費用26萬余元,僅支持實際損失26.1萬元。
代理律師張紹明指出:“民法典設置‘五分之一規則’,旨在平衡買賣雙方權益,防止出賣人濫用解除權。出賣人若約定過于嚴苛的解除條款,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該所同時提醒,買受人逾期付款時,應及時與對方協商展期或債務重組,而出賣人則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擅自處置標的物引發法律風險。王爽律師指出,本案對分期付款交易具有典型警示意義,本案的判決通過精準適用《民法典》“五分之一”剛性門檻規則,既維護了合同穩定性,也為中小企業厘清了分期交易中的權利邊界,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楊俊梅、韓朝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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