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據新京報報道,湖南一小學校長徐某某性侵多名學生案二審,5名受害女學生均有家屬到法院等待宣判結果。三名受害女學生家屬表示希望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死刑原判。此案二審未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23年5月11日,湖南某鄉村小學2023屆六年級一學生告訴家長,自己在學校被校長徐某某親吻。
該家長了解情況后發現,班里多名女生遭到徐某某不同程度侵犯,該校上一屆亦有女生遭到侵犯。
事發時,5名女生均不滿14歲。2023年12月1日,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徐某某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于2024年1月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當年5月宣判。
一審查明,徐某某原系某小學退休教師,退休后經當地教育局招聘,于2021年7月被返聘至某小學,擔任六年級班主任兼該年級語文教師。
2022年上半年至2023年,徐某某利用擔任某小學校長、六年級班主任、語文教師身份,以背書、懲罰等為由,分別將5名被害人(均為留守兒童)帶至某小學三樓六年級教室隔壁房間,多次對上述被害人進行猥褻、強奸。
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徐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徐某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徐某某生于1961年,曾于2019年7月入選全市的高級人才名單。
律師解讀
關于該案二審,京衡律師事務所全國刑委會秘書長王媛媛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二審是否會維持原判,一定是基于公安機關固定、搜集到的證據,在排除了瑕疵證據、矛盾證據、非法證據(若有)之后,在既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來證實行為人涉強奸、猥褻兒童等相關事實清楚且證據確實、充分、且二審新證據(若有)無法推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提下,二審法院可能會維持原判。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張春雨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四)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的。”
《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張春雨律師認為,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猥褻、強奸5名不滿14歲的女學生,判處死刑并無不妥。
張春雨律師表示,二審維持原判有利于貫徹我國刑法“該嚴則嚴”的刑事責任,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政策。
“師德是教師的立身之本,學校本應該最安全的地方,卻成了留守兒童的夢魘。徐某某是退休后經教育局招聘被返聘的校長,并曾入選全市的高級人才名單,說明其教學水平是被認可的。但這樣的校長竟是人間惡魔,利用學生信任,將罪惡之手伸向留守學生,受害人多達5人。”張春雨律師認為,徐某某的罪行不僅是對教師和教育的褻瀆,更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傷害。二審維持原判是遵循最高法提出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可以起到強烈的震懾作用,表明國家對此類犯罪的打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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