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作為重要的公共交通,地鐵有著非常大的客流量,在這樣的大客流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摩擦和意外事故:如果乘客違反“先下后上”的乘車規則,導致發生碰撞摔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回顧
某日上午,李某在地鐵某站上車時,與正在下車的張某所推行的電動滑板車發生碰撞,摔倒在車廂內。事發后,李某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其左股骨頸骨折。隨后,李某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事發時,其雖然推著電動滑板車準備下車,原告的摔倒是其急于搶座,隨著人流跑上車摔倒所致。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要求。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分析了原告提供的地鐵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地鐵車廂門開啟后,在站臺等候的乘客開始擠入車廂,原告在上車時與正在下車的被告的電動滑板車發生了碰撞,原告摔倒在車廂內。
法院裁判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推行未折疊的電動滑板車與原告發生了碰撞,其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規定,乘客所攜帶的物品不得影響其他乘客正常乘車,在進站、乘車過程中也禁止使用平衡車、滑板、踏板車、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本案中,被告在人流密集的地鐵車站、車廂內推行未折疊的電動滑板車,與原告發生碰撞并致原告摔倒受傷,被告對此負有一定過錯。而原告違反“先下后上”的乘車規則,缺乏安全意識,應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據此,法院確認原告自負70%的責任,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李斌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一、乘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廣大乘客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安全意識,乘坐地鐵時,無論是在車站候車區,還是地鐵車廂內,乘客都應始終保持謹慎注意義務,注意腳下安全,看管好隨身物品,以免發生摩擦糾紛。
本案中,原告在上車過程中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車規則,在被告正在下車的過程中沖搶車門,且在行走過程中未注意腳下,缺乏安全意識,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在下車過程中,未妥善安置好隨身攜帶的物品,導致原告被絆倒受傷,亦存在過錯,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二、乘客應自覺遵守地鐵“先下后上”乘車規則
保障出行安全,構建和諧有序的出行氛圍,需要地鐵運營者與乘客的共同努力。廣大乘客應主動遵守乘車規則,共同維護良好秩序。上海地鐵日均客流量破千萬,“先下后上”作為《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的規則之一,是維系交通秩序的重要基石。提倡“先下后上,排隊候車”,不僅是一種文明規范,更是避免乘客對沖、提升地鐵運行安全與效率的法門。廣大乘客應主動遵守乘車規則,不爭不搶,有序上下車。
補充閱讀
《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五、乘客須在安全線內有序排隊候車,乘車時應當先下后上,上、下列車應當注意站臺間隙;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屏蔽門、安全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倚靠車門;車到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八、乘客所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并不得污損乘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乘客正常乘車。
九、凡進站、乘車的,禁止下列行為:
(十)攜帶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使用平衡車、滑板、踏板車、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殘疾人輪椅車、兒童推車除外)。
素材提供| 民庭 李斌
責任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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