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記錯的話,“如我在訴”這個新詞,是前年走上臺面的,由最高院的張首席提出。制造新詞,有時候確實難有新意,但卻非常容易掩蓋細枝末節上的個體問題。一個好理念,最佳的落地方式,便是在具體個案中“好好地”踐行,而不是淪為“紙面化”,更不應該有“見人下菜”的觀感。
文 | 朋禮松 律師
這幾天,引發關注的兩個事情:一個是浙江舟山林軍丞案九十歲母親手抄案卷事件,另一個則是河南南陽冀廷梅案法官兒子的辯護人資格問題。
我不去討論個案的定性正確與否,也沒法對這兩個個案的實體處理有所謂客觀全面的看法,僅就這兩個案件中所傳遞出來的辯護相關的程序性問題,談談個人觀感。總結來看,就是在這兩個事件中,恰好體現著「辯護」與「反辯護」的拉扯問題,一個發生在東海小嶼,,而另一個則上演在中原大地。
先說說浙江舟山九十歲老人手抄案卷事件。
該事件中,按照相關自媒體轉發的內容來看,應該是林軍丞涉嫌敲詐勒索案中,其九十歲老母親受托成為親屬辯護人。順利的是,其作為親屬辯護人的資格不成問題,可以說,案件承辦法院(舟山中院)在此入門問題上沒有設置任何障礙,依法認可了其辯護人身份。
但問題卻出在了閱卷上——法院雖允許其閱卷,但“領導決定”沒有光盤給你,只能到法院去看,也就是不能復制。所以,便有了引發關注的手抄案卷事件。
按照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近親屬成為辯護人后,享有閱卷權是沒有爭議的。【當然,這個所謂的沒有爭議,只是在他們講道理的時候!】只要案件進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對于其他辯護人,則是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很顯然,浙江舟山林軍丞案中,這位九十歲母親的辯護人資格被認可了,她也經得“許可”允許閱卷了。可能是事情太順了,不順也就不請自來了,此時的閱卷方式卻被該中院的王姓領導限制了。
但只要我們不抬杠,稍微講點道理,「辯護律師」與「辯護人」,在實現閱卷權方式上所使用的字眼是完全一致的——查閱、摘抄、復制!也就意味著,只要辯護律師可以復制,那辯護人自然也可以復制。【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至少截至目前,沒有傳出辯護律師也不能復制案卷材料的情況。
所以,兩個基本共識:
第一,閱卷權是刑訴法賦予的權利,其前所標明的“可以”一詞,并非交由辦案機關賦權,其只是表明:閱卷權,權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第二,對案卷材料查閱、摘抄、復制的方式,仍然是對權利人賦權,即辯護律師、辯護人可以在三種閱卷方式中擇其一,而非由辦案機關、辦案人員按照自己的心情陰晴、個人喜惡來擇其一。
但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經許可”的實際操作,則被一些司法人員異化成所謂許可權下的“限方式”——我可以讓你閱卷,但我只允許你在這里看,只給你抄,但不給你復制···
按照林軍丞母親在“ 舟山林軍丞遇險記”公眾號上所述:
從這段敘述中可以看到,合議庭法官之一的貝法官,還是想要盡可能體現對這位九十歲高齡辯護人的基本人文關懷,可惜他的領導王院長卻不以為然。允許九十歲老人介入「辯護」,也大大方方允許其閱卷,卻在閱卷方式上“使絆子”,將其手中的“許可權”異化成“限方式”,用所謂的形式合規傳遞出對這個高齡辯護人的傲慢與欺負,這不正是張首席所提“如我在訴”理念的反面典型么?
再來說說南陽冀廷梅案中法官兒子的辯護人資格問題。
好巧不巧,在南陽冀廷梅案件中,其法官兒子要成為母親的辯護人,其辯護人資格問題,卻成了橫亙在其公開介入案件后的最大難題。
很明顯,刑訴法司法解釋針對近親屬辯護人資格,加置了一個“準許”的程序。冀廷梅案中,其兒子畢祺祺是現職刑事法官,在法律上,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本是辯護人的除外人員,而禁止外之例外,即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
所以,畢祺祺即使是現職法官,其只要接受了其母親冀廷梅的自愿委托,完全可以成為冀廷梅的辯護人,這在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當然,這個所謂的沒有爭議,只是在他們講道理的時候!】但為何畢祺祺這個法官兒子,向法院遞交辯護手續都一個多月了,仍然還沒有落實其辯護人資格?我想,問題可能恰恰就出在刑訴法司法解釋中的“可以準許”這道門檻上。
“可以準許”這種術語表述,不可避免就會被理解為法律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非強制性地允許,隱含著法院也完全可以不準許。所以,在南陽冀廷梅案中,這位法官兒子所遞交的辯護手續,至今未得到審理法院的任何回復。不得不讓人猜疑,淅川法院這種沉默的方式,何嘗不是一種態度,也算是作出了一種表態。【當然,也非常樂見淅川法院后續狠狠打臉我!】
畢祺祺作為一個現職刑事法官,當其試圖以辯護人身份參與他母親的刑事庭審,這場庭審中將會出現“現法官說服現法官”的獨特畫面,這可能是淅川法院不愿面對的吧。
話又說回來,對于近親屬擔綱辯護人的準許與否,現有規范下并無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這種所謂的自由裁量權,實則仍是一種裁量機制下的領導專權。
兩個案件中,在同一部《刑事訴訟法》之下,對于親屬辯護人資格問題,卻出現了「辯護」與「反辯護」,兩種截然相反的境況。前者是進了辯護的門,但卻沒法在門內順利拿到對抗公訴的趁手工具,而后者卻仍在辯護門外,為踏入這個門而努力著。
一種是允許刁難式的「辯護」,一種是鴕鳥應對式的「反辯護」,深刻地展現在這兩個親屬辯護人介入案件、參與辯護的初始環節,也展現在我們面前。我不知道,那位九十歲的母親能不能告別謄抄,拿到一張案卷光盤。我也不知道,那位法官兒子能不能結束苦等,拿到一張坐上辯護席的入門券。
很多時候,也會看到一些民商律師朋友們吐槽——“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一部民事訴訟法”,他們可能也未曾想過,其實刑事訴訟也難逃“各家之法”。
不可否認,“如我在訴”確實是一個不錯的新詞,它要求的是換位思考,要的是與民眾感同身受。但可惜的是,這世間壓根就不會有真正的感同身受,所以它也極易淪為紙面化。當遭遇現實的司法,個別司法人員所呈現出來的一些舉態,有時卻是令人生厭的“如鯁在喉”,完完全全的反面典型。
普里特·巴拉拉在《正義之殤》里曾說,“法律是一個神奇的工具,但它也有局限性,而好人是沒有局限性的。” 所以,若要避免“如我在訴”的紙面化,僅靠法律本身是局限的,司法官們還應盡量做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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