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動實現審判工作現代化的重大部署、促進司法公開的重要工作。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將參與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作為全院重點工程持續推進,力爭通過案例向全社會傳遞法治精神。
2025年3月27日,東湖高新區法院原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友審理的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系我院第2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的案例,入庫編號為:2005-05-1-267-001,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武漢市關某社區21棟402室從事室內裝修工作。其間,姜某多次將建筑垃圾從窗外往下拋出。2023年8月22日9時許,姜某從上述房間的臥室窗戶處,將屋內的小件包裝紙殼、灰塵泥土、碎磚等裝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丟向樓下,砸中了在樓下撿拾廢品的被害人李某,導致其胸背部軟組織損傷,右側第6肋骨折。2023年9月14日,經湖北某法醫司法監定所鑒定,被言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姜某賠償了李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并獲得被書人李某諒解。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鄂0192刑初25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姜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姜某的高空拋物行為是否符合高空拋物罪中“情節嚴重〞的犯罪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鑒此,“情節嚴重”是高空拋物行為構成已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對高空拋物罪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時間、拋擲物的情況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書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本案中,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將建筑垃圾從窗外往下拋出,可見其有較深的主觀惡性。從高空拋物行為的危險程度看,無論是行為的地點、時間,還是從拋擲的物品種類看,都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地點上,姜某系從四樓(約12米)向窗外拋擲物品,其高度符合社會公眾對“高空”的一般認知標準,且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地點為住宅小區,屬于人吳流動密集的公共場所,建筑垃圾拋落形成的危險區域具有開放性特征;時間上,姜某拋物時間為上午9時許,屬于人員出行高峰期,姜某的拋擲行為危書不特定多數人安全;拋擲物品上,姜某拋擲的物品多為泥土、磚塊等硬質建筑垃圾。從高空墜落蘊含巨大的危險性。從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拋物行為傷及被言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微傷,造成了實際的人身損書結果。
綜上,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區域,從高空拋擲危險程度較高的建筑垃圾,導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二規定的“情節嚴重”要件,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姜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言人經濟損失后取得諒解等情節。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裁判要旨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結合當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時間、拋擲物的情況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偽的社會危書程度,妥當作出判斷。行為人在小區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多次在人出行高峰時段拋擲建筑垃圾,造成人員輕微受傷后果的,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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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審管辦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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