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住于上海的劉某給其兒子轉賬2400萬用于在上海市購買了一所婚房。次年1月小劉就與妻子張某登記結婚,結果不到三個月,小兩口就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小劉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上海這所房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后房子歸小劉,而妻子張某能得到1500萬補償款。
如果是常規(guī)的離婚分財產事件往往到此就告一段落了,然而反轉來了。小劉在買房前曾向父親連本帶息打過借條,老劉以此為由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980萬元和相應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前兒媳張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以1500萬元為限。理由有三:
1.房產雖然購買于婚前,但購買時間與結婚時間非常接近,并且婚姻存續(xù)時間過短。
2.離婚協(xié)議中要求小劉向張某所負的義務明顯高于一般離婚協(xié)議,不能排除其二人存在借助離婚協(xié)議損害劉某利益的情形(存在借助離婚分財產方式逃避債務的嫌疑)。
3.離婚時夫妻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也需要承擔共同的債務(責權等價、資債不分家)。
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父親給兒子轉錢需要打借條的還是頭一次聽說,很明顯就是在防著日后生變。更有網友總結,撈女騙過了富二代,瞞不住創(chuàng)一代。
只能說如果很多權益不能靠公平公正來保護,那么自己多長個心眼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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