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對診療效果不滿意是否可以要求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并結合法律規定來判斷。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兩點,第一點義務人員是否有過錯,第二點看有無造成損害。如果患者認為治療效果沒有達到預期,但是呢醫務人員沒有過錯,患者的損害是自身疾病的自認轉歸造成的,這樣也得不到賠償。醫學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導致結果與預期不符,并非所有不滿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如果醫務人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按照診療規范操作,存在漏診、誤診等等過錯,那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前提是患者存在損害后果或者是醫療過錯加重了患者的損害后果。發生了醫療糾紛如果損害后果比較輕微,建議先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必要時再通過法律訴訟。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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