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利,其本質是通過賦予作者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對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最終達到保護創作和鼓勵傳播的目的。
在數字技術重塑音樂產業的今天,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維系創作生態與行業繁榮的核心議題。作為中國音樂知識產權領域的資深律師,郭春飛從上世紀90年代初與國際唱片業的深度合作起步,親歷了國內版權制度從空白到健全的三十年歷程。面對流媒體崛起、AI創作普及等新挑戰,她始終站在法律實踐的前沿——從代理環球唱片跨境維權,到推動卡拉OK行業版權規范化,再到探索區塊鏈存證等新興技術應用。
如何在數字浪潮中守護創作者權益?技術革新如何倒逼法律框架迭代?從本土維權到國際合作,中國音樂產業又該如何構建更具韌性的版權生態?這些問題不僅關乎行業未來,更折射出技術與人文、保護與創新的永恒博弈。就這些問題,本刊采訪了郭春飛律師,聽她剖析音樂與知識產權的共生關系。
創意世界 您能否簡單介紹一下自己進入知識產權領域的初衷,以及在音樂法律服務方面的從業經歷?是什么讓您決定專注于音樂知識產權領域?
郭 春 飛 1991年,我從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后,加入中國船舶檢驗局擔任法務負責人。上世紀90年代初,改革開放背景下,我看到國際唱片業協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縮寫IFPI)北京代表處招聘法務人員,出于對娛樂行業法律工作的興趣,我應聘并被錄用。我放棄了穩定的工作,選擇進入商界。
國際唱片業協會是一個國際組織,旨在保護著作權,促進相關立法和市場自由準入。我作為北京代表處的首批員工之一,與國際大唱片公司合作,參與了版權管理和保護制度的建立,如版權認證和SID碼。這些經歷為我日后成為音樂行業律師打下了基礎。
在IFPI工作期間,我通過了中國律師資格考試,并于1999年赴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攻讀LLM學位。回國后,我選擇成為執業律師,專注于音樂法律服務。
創意世界 今年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知識產權和音樂”,您如何看待這一主題對音樂產業的意義?
郭 春 飛 知識產權在音樂產業中的作用愈發凸顯,其對音樂創作者的保護、音樂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整個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性不容忽視。音樂創作者的經濟回報和精神認可,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版權的保護。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布的年度著作權使用費收入再創新高,達到4.77億元人民幣,顯示了市場對正版音樂的強烈需求。此外,隨著音樂使用場景的日益豐富,音樂版權能帶來更多的授權許可收入,為創作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收益來源。通過版權保護,創作者能夠從作品的傳播中獲得合理收益,從而激勵更多優質內容的產生。
主題強調知識產權對音樂的重要性,首先具有普法作用,有助于提高音樂從業者、使用者和公眾的版權意識,在普法的同時,還可以引導行業規范發展,推動更多合法合規的市場行為。其次,它促使各界關注技術發展對音樂產業帶來的挑戰,特別是數字音樂技術和AI音樂的興起,這些新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模式提出了挑戰,激勵著各方積極探索適應時代變遷的法律框架。第三, 這一主題也為全球版權相關方提供了一個共同討論的平臺,探索數字化時代音樂版權保護的最佳實踐,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版權合作與保護。
創意世界 在音樂創作過程中,創作者最常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是什么?
郭 春 飛 首要問題是旋律、歌詞及采樣的版權侵權與抄襲。創作者在無意中創作的旋律片段、歌詞或編曲若與他人作品相似(即便未直接復制),哪怕僅有幾小節,也可能面臨抄襲指控,甚至法律訴訟。例如,常見的采樣糾紛便源于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部分(如旋律或節奏)進行改編。
其次是合作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如果是多人合作(如作詞、作曲、編曲)共同創作一首歌曲,可能會涉及歌詞、曲譜、編曲等不同部分的版權歸屬,若未明確約定,日后可能會產生爭議。
創意世界 如何平衡音樂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郭 春 飛 這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協調和努力的復雜問題。從創作者視角來看,創作自由應以尊重他人版權為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保護創作者和創意表達的法律,尊重版權就是尊重創作本身。創作者更應以身作則,在創作作品時不能侵犯他人在先作品的著作權。從版權保護層面出發,需界定合理的版權邊界,既要確保創作者的原創作品免遭非法剽竊,又要防止過度保護,以免阻礙他人的創作自由。我國著作權法為創作自由提供了發揮空間,明確了改編、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并允許創作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進行改編、翻唱等二次創作,以此激發音樂領域的創新活力,同時,通過專有許可、法定許可及獲酬機制等不同程度的保護措施,確保原作者能夠從中獲益,從而為創作自由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的設計目的是要在保護原創作品的同時,兼顧使用者的需求,促進文化的傳播。這些制度要在實踐中切實得到執行,需要權利人、使用者、行業協會、司法機關等相關方面的共同努力。
創意世界 隨著數字音樂平臺的興起,音樂作品的傳播更加便捷,但也帶來了侵權問題。您認為數字音樂時代對音樂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哪些新挑戰?
郭 春 飛 數字音樂時代下,音樂版權保護遭遇新挑戰,侵權行為更易發生且侵權規模大。例如,因授權合同到期未續約卻繼續使用;又如,酷狗音樂因侵權被判賠22萬元,反映出侵權普遍性。數字音樂傳播依賴流媒體,復制和傳播成本低,速度快,方式多樣,難以追蹤,導致侵權成本降低而維權成本升高。流媒體平臺版權管理復雜,用戶生成內容(UGC)侵權問題突出,平臺責任與用戶創作自由的平衡成為難題。版權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問題也日益重要。傳統音樂行業版權收入分配清晰,但數字音樂時代多樣化使用場景帶來新問題,如版權分配復雜、收入向頭部平臺傾斜,中小唱片公司和創作者處境被動。AI音樂技術發展帶來版權問題,如機器學習使用權利作品是否侵權、AI生成音樂版權歸屬等。此外,跨國侵權問題增多,維權難度和復雜性增加。
創意世界 有哪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應對數字音樂平臺上的侵權行為?
郭 春 飛 針對數字音樂平臺的侵權行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首先,通過平臺的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要求下架侵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平臺在收到侵權投訴和初步證據后,必須采取措施屏蔽侵權鏈接,并通知侵權方。若平臺未履行這些義務,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其次,若平臺處理無效或侵權嚴重,權利人可固定證據后,通過發送警告函、律師函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第三,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這些組織能高效管理權利人難以自行行使的權利,授權后可代表音樂人向平臺收取使用費,并分配收益給權利人,既保障了音樂人的版稅收入,又方便了平臺和用戶的合法使用,提升了版權管理效率,降低了成本。
創意世界 音樂作品的國際化傳播越來越頻繁,跨境版權保護面臨哪些問題?
郭 春 飛 知識產權法具有地域限制,僅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有效。著作權法因國家而異,存在保護范圍、權利主體和客體、權利內容和保護期限等方面的差異。例如,中國將音樂保護客體分為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兩者保護規定不同。美國則沒有錄音制品概念,將錄音視為作品。兩國對信息網絡環境下音樂著作權的規定也不同。
不同國家的數字音樂平臺的運營授權模式和版稅計算方式各異,如歐美采用“按次播放支付”模式,而部分亞洲國家采用固定授權費模式,這可能影響跨國音樂人的收益。
侵權行為跨境追蹤與執法困難。盜版網站常在法律監管松散的國家注冊,版權方維權困難。即使版權所有者在一國贏得訴訟,由于缺乏跨國執法合作,侵權者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導致維權成本高昂且耗時。
創意世界 您能否分享一些在跨境音樂版權保護方面的經驗?
郭 春 飛 介紹音樂著作權前,我們需要了解一首歌曲涉及詞作者、曲作者、錄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四個權利主體。根據中國著作權法,數字音樂平臺需獲得所有權利人的授權。若權利主體不同,平臺需逐一授權,否則將面臨侵權風險。合法傳播歌曲比影視劇復雜,授權難度與價格不相稱,是音樂行業著作權合規問題復雜的原因之一。若歌曲來自國外,授權鏈條需延伸至境外,增加了合法溯源的難度。
我作為中國執業律師,和大家分享處理過的案例。我曾協助環球唱片公司處理一起版權糾紛案件。原告是一家商業維權工作室,依據美國一名20世紀七八十年代歌手簽署的《授權書》,在中國起訴各大數字音樂平臺,主張傳播的歌曲侵犯了歌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歌曲由美國環球唱片公司制作,其中國關聯公司已授權各大音樂平臺使用。
根據國際慣例,唱片公司出資制作歌曲,歌手與唱片公司的關系類似電影制片人與演職人員,歌手不享有歌曲著作權。涉案歌手與美國環球唱片公司簽署《獨家錄音協議》,表演權已轉讓給唱片公司。原告利用平臺難以提供原始合同的弱點,頻繁發起訴訟,提出高額索賠。一些平臺選擇和解,支付和解金以結束案件。
當原告起訴咪咕音樂公司時,咪咕音樂與環球唱片公司溝通案情,希望環球中國公司參與訴訟。作為環球中國的法律顧問,我幫助客戶制定訴訟策略、準備抗辯材料,找出了當年簽署的獨家錄音協議及其他書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在相反證據壓力下,原告撤回了訴訟,客戶合法利益得到維護。
創意世界 您在音樂知識產權領域承辦了許多經典案例,能否分享一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這個案例對整個行業有什么啟示?
郭 春 飛 2004年,我處理了華納唱片與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公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該案件在當時具有較大影響力。這是海外唱片公司向卡拉OK歌廳主張使用MV需獲得許可并支付授權費的早期案例。
當時,中國極為流行卡拉OK,但卡拉ok歌廳普遍未向唱片公司支付版權費。這主要是因為公眾版權意識淡薄和曲庫歌曲權利分散。這種困境凸顯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但當時我國尚未建立相關組織。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集體管理制度不成熟。例如,我國在1982年出臺商標法,1984年出臺專利法,1990年出臺著作權法,而法國早在1851年就成立了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組織。我國第一家音樂集體管理組織成立于1992年,比西方國家晚了140年。
作為國際唱片業協會在中國的法律顧問,我參與了全國范圍的訴訟活動,代理眾多海外唱片公司起訴數百家卡拉OK歌廳的案件。案件原告華納唱片公司是世界著名大唱片公司,被告唐人街餐飲娛樂公司是北京最大的 KTV經營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侵權并支付賠償金。該案件入選“2004年中國最有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
全國系列案件對打擊卡拉OK行業侵權行為,推進卡拉OK收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版權局于2005年批準中國音像協會籌備成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2008年音集協正式成立。音集協組織國內唱片公司發起“維權風暴”。2006年,國家版權局批準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沿用至今。
根據音集協2023年相關數據,該協會在克服消費不足和娛樂場所停業倒閉的不利因素后,實現了財務總收入58621萬元,同比增長29%,其中著作權使用費收入達56145萬元,同比增長26%,創歷史最高水平。卡拉OK收入為3.7億元,依然是該組織最大的一塊收入。音集協開始在 網絡環境和廣播表演獲酬權領域繼續發力,擴大權利人的收入來源。
創意世界 在處理音樂侵權案件時,您遇到的最大困難是什么?如何克服這些困難?
郭 春 飛 音樂侵權案件中,確定合理賠償金額十分困難,這受作品知名度、傳播范圍等因素影響。精確衡量版權方損失和侵權方獲利均不易。現行法規賠償標準原則性強,缺乏證據時法院依法定標準裁決,但該標準難以反映作品價值和侵權嚴重性,導致賠償額與版權方預期有較大差距。
為改善此狀況,可采取多方面措施。起訴前,利用專業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綜合考慮音樂作品價值和侵權影響,收集市場數據和行業報告,分析市場收益和潛在損失,為索賠金額提供堅實依據。訴訟中,全面展示作品價值、侵權行為的惡劣影響及后果,結合產業動態,爭取更高賠償,保護版權方權益。
創意世界 您如何與音樂產業的其他從業者(如唱片公司、音樂人、平臺等)合作,共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
郭 春 飛 作為一名知識產權律師,我根據多年積累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對音樂行業的了解,通過多種方式與音樂產業的從業者合作。例如,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幫助唱片公司、音樂人、經紀人等理解著作權法、著作權管理和侵權風險;撰寫知識產權方面的文章、提供在線講座,提升公眾和音樂人的版權保護意識。我和團隊還會為客戶提供技術支持,如利用時間戳、區塊鏈技術對發生在網絡的侵權行為進行存證,也會為客戶進行版權監測。
我們會幫助客戶打擊侵權行為,對發現的侵權行為向平臺投訴申請下架侵權內容,還會擔任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出庭應訴。我參與國際會議,介紹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普及相關知識,并與國際同行深入交流學習。同時,我擔任客戶法律顧問,為中外客戶在中國市場的交易提供法律咨詢、建議及法律意見書,起草并審核業務合同,并協助有海外業務的中國客戶與海外律師合作,解決跨境知識產權問題。我還會就客戶任何可能的爭議與維權事宜進行法律論證,提供初步法律建議,必要時出具律師函。
創意世界 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音樂產業中的應用,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做出哪些調整?
郭 春 飛 隨著AI技術在音樂產業的深入應用,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面臨新的挑戰。例如,AI創作的音樂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版權歸屬問題以及AI音樂大模型使用現有音樂作品進行訓練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等問題,目前在法律界引起了廣泛討論。近期的法院裁定顯示,利用AI生成的作品可以構成作品并得到著作權保護,其版權歸屬于利用AI進行創作的自然人。但法院也承認AI生成物具有其社會價值,應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因為其具備傳播價值。然而,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只能由自然人擁有,這導致AI創作的作品在法律上的保護問題存在爭議。同時,AI在創作過程中不直接復現原作品,而是通過分析大量數據創造出新的內容,這使得如何界定AI生成內容與原作品之間的界限成為法律上的難題。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在法律和行業規范方面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音樂創作和分發方式。
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利,其本質是通過賦予作者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對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最終達到保護創作和鼓勵傳播的目的,在調整過程中,需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技術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力求在保護與發展之間找到恰當的平衡點。權利人的意識要改變,接納新技術帶來的變化,授權方式、收費主體、授權費率都需要結合技術發展帶來的新的使用方式的變化而調整,調整的最終目的是既能給權利人合理回報又不能因為使用者獲取授權繁瑣導致成本畸高而影響技術應用,這點對立法者、執法者、行業組織和法律服務提供者在開展工作時同樣適用。
創意世界 您如何看待音樂產業未來的發展趨勢?知識產權法律如何更好地支持音樂產業的創新與發展?
郭 春 飛 音樂產業是受技術影響最明顯的產業之一,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的發展將唱片行業從實體發行帶到了流媒體時代,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音樂行業正經歷深刻變革。AI技術將逐漸成為音樂創作與制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擔當起音樂人的得力助手角色;AI作曲、編曲及混音技術的日益精進,將助力音樂人更迅速地創作出旋律與伴奏。音樂傳播由流媒體和頭部社交平臺主導,授權方式、版稅分配等游戲規則正在發生變革,受傳播方式的影響,獨立音樂人的市場地位將會提高,傳統的唱片公司的市場份額會下降,集體管理組織的重要性愈發明顯。
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調整,法律需明確AI音樂生成問題,強化AI訓練數據合規性,提升流媒體與社交平臺數據透明度,確立直播錄音報酬標準,并支持集體管理組織工作。技術發展重塑音樂產業之際,知識產權法律調整應聚焦于權利人利益,避免技術發展以掠奪權利人智力成果為代價。若音樂創作者未獲應有回報,技術發展的動力源泉終將枯竭。只有在法律、技術、市場三者協同發展的情況下,音樂產業才能持續繁榮。
創意世界 當前音樂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是否完善?您認為還需要哪些政策支持或立法改進?
郭 春 飛 目前,音樂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框架,國際公約與各國國內法共同構成了版權保護體系。然而,隨著數字音樂、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發展,現有法律仍存在諸多不足和挑戰,導致音樂創作者和版權方的權益難以完全得到保障。
法律具有滯后性,難以即時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挑戰,且為保持穩定性,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條款,需依賴政府部門的政策性引導來解決現實問題。例如,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新興技術領域加強授權工作,建立與平臺方、使用者之間的有效溝通協調機制。針對平臺數據透明度問題,應明確要求平臺向音樂人公開真實、客觀的播放數據及版稅計算方式。同時,強化對社交平臺的音樂版權合規管理,并加大對占有壟斷地位市場主體的監管力度,以防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創意世界 音樂產業的國際化離不開國際合作。您認為中國在國際音樂知識產權保護中應如何發揮更大的作用?
郭 春 飛 中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應著力提升中國音樂的國際影響力,積極推動中國音樂產業走向世界,利用海外主要流媒體平臺廣泛推廣中國音樂,并為出海的音樂作品提供完善的國際版權保護支持體系。
應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出臺相關政策,填補因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法律空白。同時,嚴格執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賠償金和懲罰標準,確保國際音樂人的合法權益在中國市場得到充分保護,從而增強國際音 樂品牌和創作者在中國市場的投資信心和創作熱情。
推動我國著作權法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應對新技術對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挑戰時,例如AI生成音樂的版權問題、大模型使用他人版權作品進行訓練的合法性問題,應保持與國際一致。
完善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支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活動,國外音樂作品在中國的使用會更加依賴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相互代表協議合作,以便更多的海外音樂人和公司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組織收到在中國的音樂收益。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4月號)
編校:范曉華,審讀:郭麗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