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時長是怎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2條,耕地的承包時長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時長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時長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述條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時長到期后會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時長到期后將依照前述條款的規定相應延長。
Q.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何時獲取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3條,承包方自承包合同開始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Q.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主要涵蓋哪些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姓名(名稱)以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的時長以及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狀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以及日期;
(7)其他應當予以注明的事項。
Q.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費用如何收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等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免收登記費,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10元/本)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Q. 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時,是否一定要進行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5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能夠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若未經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事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并經發包人備案或者同意后,該轉讓行為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并不強制要求當事人進行登記。然而,如果當事人不進行登記,那么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Q. 農戶流轉的家庭承包地該如何進行確權登記?
依據相關法規,需區分不同情形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1)農戶以互換的方式流轉承包地的。若流轉雙方有書面流轉協議(合同),則按照協議如實確權登記頒證;若沒有書面協議,則由雙方達成協議、向村集體備案并簽訂流轉合同后,再依據合同確權登記頒證;若互換存在爭議,則待爭議解決后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農戶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若未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則仍按原承包農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若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則按照流轉協議(合同)據實測量土地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3)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則按原承包農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Q. 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能夠進行抵押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9條,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
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后,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若未經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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