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再常見不過的事。但就是這看似簡單的 “一轉一接”,要是合同沒寫明白,多年后很可能鬧出大糾紛。
一樁持續 14 年的土地流轉糾紛
故事得從 2009 年說起。郯城縣泉源鎮后某村(文中稱 “城某村”)村委早年和村民宋某財簽了《承包合同》,把村里的土地承包給宋某財經營。沒過多久,宋某財又和外村村民王某明簽了《轉讓協議》,把這塊地的經營權轉了出去。這一轉,雙方相安無事過了快 14 年。
可沒想到,多年后村委突然提出異議:一是認為宋某財轉讓土地沒經過村委同意,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和宋某財的承包合同;二是覺得宋某財把土地承包權轉給了外村人王某明,沒經過發包方同意,這《轉讓協議》應該無效。
這事兒鬧到法院,村委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承包權和經營權,到底差在哪兒?
很多農民朋友可能覺得 “承包了土地,想怎么轉就怎么轉”,但法律上對土地權利的劃分其實很清晰。簡單說,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像咱們手里的 “土地房產證”,證明這塊地的承包資格歸你;而土地經營權則像 “土地使用權證”,可以理解為你把地的實際使用權租給別人。
打個比方,承包權就像你買了房子拿到的房產證,證明房子是你的;經營權就像你把房子租給別人,租客拿到的租賃合同,雖然他能住房子,但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你的。
法院為何不支持村委的主張?
法院審理后認為,村委的兩項主張都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沒有支持。判決是基于以下基本原則: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和誠實信用原則。
首先看村委要求解除和宋某財的《承包合同》。法院發現,原來的合同里根本沒說土地不能轉讓,而且宋某財作為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也就是說,宋某財把土地經營權轉給王某明,既沒違反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雖然后來部分土地因修路被占用,但王某明已經拿到了補償,剩下的土地還能繼續使用,合同目的完全能實現,自然談不上解除合同。
再看村委主張《轉讓協議》無效的理由。村委覺得宋某財把承包權轉給外村人,又沒經過同意,這肯定不行。但法院注意到,這份《轉讓協議》從 2009 年簽完到起訴時,已經履行了近 14 年,期間大家都沒提過異議。現在突然說無效,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更重要的是,王某明并沒有和村委重新簽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權還是歸宋某財,王某明只是拿到了經營權。而且王某明已經按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法律也沒說經營權流轉只能轉給本村人。所以這份《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農民朋友簽合同時要注意啥?
這個案子給咱們農民朋友提了個醒:土地流轉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這幾點:
1.明確寫清流轉的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 還是 “土地經營權”,別用模糊的 “轉讓” 二字;
2.要是流轉經營權,記得按規定向村委備案,雖然不用村委同意,但備案能減少后續糾紛;
3.合同履行過程中要講誠信,多年后再翻舊賬,法院可不支持哦。
土地是農民的 “命根子”,流轉土地既要敢流轉,也要會流轉。搞清楚權利邊界,簽好每一份合同,才能讓土地流轉既安心又省心。
案例來源:郯城縣泉源鎮后某村訴宋某財、王某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法院出處: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 13 民終 103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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