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蘭臺律師事務所
黑白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投標及備案過程中簽訂的正式合同(白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黑合同)之間存在實質性條款差異的情況。其出現背景主要是市場供需失衡和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導致發包人利用強勢地位迫使承包人簽訂不合理合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黑白合同的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在招投標合法的情況下以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若合同無效,則以實際履行合同或最后簽訂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裁判思路。為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秩序和各方合法權益,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合同簽訂與履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及施工項目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可能會在合同中約定“逾期索賠失權”條款,比如“承包人限期提交全部索賠資料,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后續無權再主張對應款項”類似表述的條款約定,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發包人能否以此為由進行充分抗辯?本文通過檢索威科先行數據庫,擬分析我國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及中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以期對此問題做出初步解答。
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是吸納農民工最多的行業之一。為了解決由農民工組成的實際施工人討薪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款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在實際施工人難以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主張權利時,為實際施工人提供了特殊救濟途徑。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理解,該條款存在嚴格的適用前提,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本條款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存在諸多爭議。
本文旨在探討,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未完成結算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是否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包括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未滿足前提條件但依然可以主張權利的例外情形、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對發包人建議等方面的問題。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判例的分析,為上述問題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指導。
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踐中,固定總價合同因其價格確定、風險可控的特點受到合同雙方的青睞而被廣泛應用。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較長,當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時,如何合理確定已完工程價款往往引發重大爭議。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從法律規范、裁判規則和風險防范三個維度,簡析固定總價合同提前解除的結算機制。
在建設工程領域,應招標而未招標簽訂的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在完工后達成的結算協議效力如何認定,是司法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為基礎,分析梳理法院裁判規則,為企業提供合規指引。
應招未招施工合同項下的結算協議效力認定問題,實質是平衡“契約自由”與“程序正義”的價值沖突。當前司法實踐通過“獨立性原則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雙層審查框架,在維護法律剛性的同時尊重商事效率。未來隨著《招標投標法》修訂及司法解釋更新,需持續跟蹤最高法類案裁判規則變化,動態調整合規策略。唯有將法律規范、司法裁判與商業實踐深度融合,方能在復雜工程爭議中立于不敗之地。
在司法實踐中,工程造價鑒定作為查明建設工程類案件事實的重要技術手段,其程序的規范性不僅直接關系到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和合法性,更在審判過程中決定了法院是否采納鑒定結果。因此,圍繞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設定,全面識別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并據此進行程序性質證,是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重要法律路徑。本文旨在系統梳理司法實踐中工程造價鑒定的全流程程序要點,并深入剖析各階段的關鍵質證策略。上篇將重點圍繞:鑒定程序的法定框架、程序瑕疵識別與質證要點、鑒定結論的采信規則、《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的核心適用,為當事人或律師在質證中挑戰鑒定意見提供有力武器。下篇將在此基礎上,聚焦實務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結合具體案例,深入剖析工程造價鑒定中修復方案選擇的司法審查與實務啟示、“定額價”與“市場價”作為兩種核心計價模式的適用沖突與選擇邏輯,以及固定總價合同在工程造價鑒定中的效力邊界與突破路徑,以期構建更為完整的工程造價鑒定質證與抗辯體系,為相關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司法裁判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的生成與采信往往直接決定案件走向。上篇已系統剖析鑒定程序的合規框架與質證路徑,涵蓋四大核心維度:鑒定全流程程序規范、鑒定結論采信規則、《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的法律適用邏輯、司法權與鑒定權的銜接邊界。上篇為當事人挑戰瑕疵鑒定意見提供了方法論武器。然而,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實體性爭議焦點,亟需結合技術規范與司法審查規則深入辨析:
修復方案的選擇中,如何影響造價認定?法院對修復方案的合理性審查存在哪些裁量空間?
“定額價”與“市場價”作為核心計價模式,在合同約定沖突、政策調整或市場異常波動下應如何適用?
固定總價合同在鑒定中是否絕對不可突破?何種情形下允許對固定總價進行分解或調整?
在建設工程領域,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陰陽合同”后引發結算爭議的情形屢見不鮮。本文結合典型案例,以發包方視角分析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等核心問題,并提出實務應對建議。備案合同與執行合同的效力之爭,本質是“意思自治”與“招投標秩序”的價值博弈。發包方需在合同簽訂前嚴控合規紅線,在爭議發生后精準鎖定“實際履行”核心證據,方能在結算博弈中掌握主動權。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建設工程合同多約定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這一條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強化財政資金監管,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政府資金支付合法合規。然而實踐中,項目交付使用后,結算審計程序無法啟動、長期拖延、久審不決的現象屢見不鮮,建設單位以未完成審計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單位拖欠供應商、農民工工資等,進而引發更多爭議。本文通過梳理法律法規與典型案例,深入解析政府審計的適用邊界、突破合同審計條款的司法規則,以及拖延審計的認定標準,為各方主體提供可操作的權益保障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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