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律師(深耕公法領域15年,團隊代理行政爭議案件300+)
最近某地"農民運柴油被罰3萬"的新聞讓我想起個段子:有人問AI"如何用一句話證明你懂中國法律",AI回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你的問題不予顯示"。某些執法者就像這AI,開口閉口"按條文辦事",實則暴露了三個致命誤區——
誤區一:把法律當數學題,忘了"比例原則"是法治靈魂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白紙黑字寫著"過罰相當",可總有人把執法當流水線:農藥殘留罰10萬、運柴油罰3萬、賣芹菜罰6萬,這些震驚全國的案例背后,是執法人員對"比例原則"的集體失明。
法律不是做算術,70斤芹菜≠5萬元罰款,這中間需要考量主觀惡性、社會危害、補救措施等變量。就像《立法法》要求的"法律沖突時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執法的藝術在于在不同價值間做權衡,而非死守條文當"法條復讀機"。
誤區二:把程序正義當累贅,忘了"程序違法也是違法"
銀川某派出所處罰時拒不送達文書、廣西城管協管員因程序瑕疵被辭退...這些案例暴露出更深層危機:部分執法者仍把程序當"走過場"。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告知→聽證→決定"的流程不是選擇題,而是必答題。程序正義就像炒菜的火候——火大了會焦(如某案中刺激當事人自殺的粗暴執法),火小了夾生(如某案中法律適用錯誤卻拒不糾錯)。最高法早有判例:程序違法可單獨構成行政行為撤銷要件,這與實體對錯無關。
誤區三:把執法權當尚方寶劍,忘了"法律解釋需要溫度"
某地民警跨界管土地糾紛、把備用油箱當危險品運輸查處,這些荒唐執法的根源在于誤讀"法無授權不可為"。
《立法法》第八十條說得很明白: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的規范。可現實中,某些執法者把"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公民準則,偷換成"法無明確即不可為"的懶政邏輯。就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首違不罰",本是為人性化執法留的窗口,卻被某些人曲解為"不罰就得背鍋"的緊箍咒。
破局之道:給執法權力裝上"法治GPS"
1. 建立"法律適用負面清單"
參考行政復議糾錯機制,對高頻錯誤適用條款(如把《土地管理法》77條與79條混淆)建立預警系統,避免"張冠李戴"式執法。
2. 推行"執法裁量基準可視化"
學習深圳"同案同罰"數據庫經驗,將常見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考量因素做成"電子刻度尺",既約束執法任性,又破解"罰不罰都挨罵"的困境。
3. 引入"法律解釋雙人復核制"
重大案件必須由法制科+辦案人員共同出具法律意見,防止個別民警把《人民警察法》當"萬能鑰匙"。就像司法局啟動執法監督,用制度倒逼專業判斷。
最近代理某物流公司被"突擊執法"案時,我翻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質問執法者:"你們究竟是市場秩序的守護者,還是地方保護的打手?"這句話讓在場官員汗如雨下。
法律人最深的無力感,不是民眾不懂法,而是執法者不懂法。當"教科書式執法"變成稀有案例,當"程序正當"淪為宣傳標語,法治建設就永遠差最后一公里。關注我的自媒體號,帶你看懂每起公共事件背后的法治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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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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