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律師辦案實務之商品歸類(稅號)“脫碳液”如何歸類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當事人A公司在上海、成都、廣州、昆明等地向海關申報出口“脫碳液JH-14”10票,涉及貨物630噸,申報商品編號為3824999990及3824999999,經認定,該商品應歸入商品編號3824999950,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出 口兩用物項。
爭議焦點:“脫碳液”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當事人申報商品編號為3824999990及3824999999,經海關認定,該商品應歸入商品編號3824999950。
查看商品編號3824999950描述,三乙醇胺混合物、甲基二乙醇胺混合物、環狀膦酸酯A和環狀膦酸酯B的混合物。
“脫碳液” 是工業聚乙二醇二甲醚(NHD),按此歸類思路,應屬于聚合物,歸入品目39.07項下。
“脫碳液JH-14”,JH-14高效復合脫碳溶劑是以N-甲基二乙醇胺為基料的多元復合溶劑, ,具有優良的脫碳性、抗腐蝕性和穩定性。該商品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目錄(2023年),屬于“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
綜上當事人上述出口行為構成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出口申報日期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的 5 票已超過追訴時效,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對出 口申報日期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1 月的 5 票出口商品的申報行為給予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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