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與方亮律師商榷
摘 要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已對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作了專門的規定,但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該罪名所涉及的“公司”“企業”的范圍。在實務中,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使用是否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仍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也是本罪的保護對象,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關鍵詞】境外公司;境外企業;保護對象;營商環境;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敝髁饔^點對本罪的定義是:“沒有制作權限的人擅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2頁]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即可入罪。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本罪的保護對象“公司、企業印章”的主體范圍并未明確,偽造中國境內公司、企業印章構成本罪爭議不大,但是本罪保護對象是否包括中國境外公司、企業印章,未有明確規定,仍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不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因為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不符合我國法律對公司、企業印章的形式要求和印章制作程序,對于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可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且對于利用偽造的境外公司、企業印章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直接以其他犯罪予以認定,而不是直接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另有觀點認為,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阻擋,偽造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同樣侵害本罪的客體,損害印章本身的信用,應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筆者認為,在中國境內偽造境外公司印章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具體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并未將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保護對象范圍限定于中國境內登記設立公司、企業的印章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中,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規定并未對“公司、企業”這一概念作出明確限定,特別是未將其限定為中國境內登記設立的公司、企業。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也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以上條文為將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納入我國刑法規制范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礎。
筆者將通過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深入論證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保護對象范圍應包含在中國境內合法活動的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
首先,從法條的文義解釋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表述具有高度概括性,其重點在于規制偽造行為的危害性,而非公司、企業主體的國別或登記地。條文中使用了“公司、企業”的概念,但并未附加“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限定性詞語。“公司、企業”用詞的開放性表明,立法者的意圖并非要將境外公司排除在外。通常情況下,法條的含義應以“通常語言的含義”進行理解,而“公司、企業”本身是具有普適性的概念,既包含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企業,也可以涵蓋境外公司。因此,只要偽造的印章屬于在中國境內實際產生法律效力的公司、企業印章,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適用條件。
而且對比其他罪名條文可以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某些犯罪主體或被保護的主體是否涉及境外主體也未明確規定,但只要犯罪實施地或犯罪結果地在中國境內的,依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該條文也并未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以及被保護的主體僅限于中國公民或中國境內登記設立的機構。在鄧某詐騙案(2022)湘1321刑初630號中,中國公民鄧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中國境內利用國外通訊軟件、虛假網絡交易平臺對境外人員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金額較大,法院認為鄧某的上述行為構成詐騙罪。因此,在現行法律未明確將境外公司、企業印章排除在保護對象范圍之外的情況下,只要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犯罪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就可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其次,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分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護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并非僅僅為了維護備案登記制度的有序性。公司、企業的印章是企業開展經濟活動的重要工具,其法律功能在于確認公司、企業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代表了公司、企業的對外信用。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的公司、企業,只要其印章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中發揮作用,偽造該印章的行為都會對中國境內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同等程度的危害。例如,行為人在中國境內偽造一家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并簽訂虛假合同,對交易相對方和市場秩序的影響,與偽造中國公司、企業印章并無差異。
二、公司、企業印章的認定不宜單純依據印章備案登記的形式標準
有觀點認為,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并不符合中國法律對公司、企業印章的形式要求和制作標準,也并未在中國公安機關登記備案,所以不應當屬于我國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保護對象。境外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活動使用的公司印章通常是在其本國或第三國制作,往往未在中國公安機關備案,如果嚴格按照備案登記標準來認定,則這類境外印章將被排除在中國法律保護范圍之外。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境外公司、企業的印章必須先在中國登記備案,才可在中國境內使用并產生效力,在現實生活中,我國政府也認可未在中國登記備案的境外印章的效力,最多也只是要求境外公司蓋章的文件需先經過所在國公證認證的流程才可在中國境內使用。
印章作為企業意志的外在體現,其法律意義遠遠超越備案本身,重在功能性認定而非形式性審查。公司、企業印章在經濟活動中主要用于確認文件的真實性,其核心在于行為的法律后果,而非其形式上的備案狀態。
例如,一些境外公司、企業使用的長條章、小圓章或電子簽章,可能并未通過中國公安機關的備案程序,但這些印章在商業活動中被普遍接受且具有實際法律效力。偽造這些印章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絕不亞于偽造已備案的公司印章的危害性。
因此,認定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中公司、企業印章的重點,應放在被偽造的印章在經濟活動中是否實際產生了法律效力,是否破壞了經濟、社會管理秩序,是否影響被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
而且,實務中偽造未經備案的中國公司、企業印章也可認定為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故被偽造的公司印章是否符合中國法定的制作流程和印章形式,不直接影響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認定,公司印章的認定不宜單純依據備案登記的形式標準。[ 任楚翹:《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中“偽造印章”的認定》,發表于《中國檢察官》2014年第5期(總第196期)]
三、中國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在加大對外商的保護力度,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對外商平等保護的原則
在全球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中國面臨嚴峻的經濟形勢挑戰,我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近十年來,都在持續強調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積極引進外商投資。
在政策層面,中央與地方政府通過出臺一系列措施,鼓勵外商投資,如優化外商投資準入條件、推出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大稅收優惠等。
在立法層面上,我國也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外商投資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五條第二款: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第十四條: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一)制定或者實施有關政策不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二)違法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或者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上述條文,強調了外商在華經營的合法權益必須受到平等保護,也彰顯了中國政府兌現承諾外資企業與本地企業平等保護的決心。
作為中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適用過程中也應體現這一平等保護的原則,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涉外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相沖突。在這一框架下,如果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將會對中國營商環境產生深遠的負面作用,直接影響外資企業在中國穩定持續長遠投資的信心。
四、結語
綜上所述,偽造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應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從法條解釋、屬地管轄原則以及保護外資的視角來看,將境外公司、企業印章納入我國刑法保護對象范圍是必要、緊迫且合理的。司法機關后續也應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公司、企業印章”的保護對象范圍,以進一步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以適應國際化經濟活動的需求。
阮莉云律師:夢海律所跨境業務部副主任
廣西大學法律碩士,同時兼任深圳律協前海律工委青年律師工作中心委員以及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務社會員等社會職務。擅長處理公司法律顧問業務、合同糾紛、股權轉讓、民間借貸等民商事法律糾紛,代理案件的訴訟金額合計已達數十億元。
服務對象多為企業客戶,先后為國家某投資集團廣西公司、廣西某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某電力集團等數十家國有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和訴訟法律服務,并為上述多家公司的股權轉讓業務提供非訴專項法律服務。
代表案件:
代理某自然人與某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數億元;
代理某自然人與某上市公司的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數億元;
代理某國有企業與某國有農場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超1億元;
代理某投資機構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超6000萬元;
曾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主辦、廣西廣播電視臺出品的“新民歌大會”大型音樂節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為官方指定的唯一法律服務供應商;
代理某香港知名藝人、香港企業的多起訴訟案件。
龍建林律師:夢海律所管委會主任
龍建林律師,中南大學法學學士,吉林大學法律碩士。曾在中國大陸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定機構等單位任職近十三年時間,曾先后擔任公訴人、行政聽證員、行政執法員和行政審批主任等職務,擁有豐富的刑事、行政法律領域從業經驗,擅長辦理刑事、行政法律案件和法律風險控制法律事務,擅長就特定法律問題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爭議解決方案。
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務站”訴訟服務志愿專家、深圳市法學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青年研究會理事、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首屆聽證員等職。
龍建林律師熱情投身公益事業,多次捐助學校建設,堅持參加義務獻血超過14年時間。
執業領域和代表案件:
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申訴,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海合作區特色法律服務等。
某醫藥科技公司負責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判決無罪);
某政協委員聚眾斗毆案(檢察院階段不起訴);
某公職單位執法員危險駕駛案(二審免予刑事處罰);
前海某平臺公司副總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獲法定最低刑從輕處罰);
某公司財務總監詐騙案、某中層負責人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某員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均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均取保候審);
某公司員工詐騙案(數額特別巨大,偵查階段不予批捕后,辦案部門未再移送審查起訴);
某公司銷售經理行賄案(監委調查階段順利化解風險);
某公司負責人貸款糾紛申訴、刑事控告案,促使涉案當事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
某基因科技公司行政復議案,代表被復議方取得勝訴結果;
某金融服務公司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代表被復議方、被告方取得勝訴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