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9,搶奪財物后哄騙被害人放棄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何起明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48號。
2、被告人何起明,男,40歲,廣西防城港市東興市。
3、何起明原是廣西來賓縣華僑農場職工,1999年與同伙陳二閑聊中,同意陳二提出的搞一輛摩托車來玩玩,后陳二去尋找目標讓何起明在東興市建安加油站等候,當晚8點,陳二雇請被害人宋某駕駛摩托車路過建安加油站接何起明后再去東興鎮,宋某載著陳二到了加油站,陳二和何起明說還要等個人讓宋某停車等一會,陳二趁宋某下車休息未拔出鑰匙之際,將摩托車開走,宋某馬上追趕,何起明對宋某說:“陳二找人去了,會回來的,我在這里,你怕什么”穩住了宋某,后何起明又對宋某說:“我去找找陳二,你等我一會”趁機也逃跑了。案發后,鑒定摩托車價值4905元,何起明涉嫌搶奪罪被逮捕,后東興市檢察院以何起明犯詐騙罪提起公訴。
4、東興市法院判決何起明詐騙罪2年,罰金2000元。
5、司法觀點,表面看是陳二乘其不備搶奪了摩托車,后面何起明編造理由是為了拖延時間方便陳二逃離現場,但本案中何起明在陳二完成搶奪行為后沒有立即逃跑,而是虛構“陳二去找人、還會回來還車”、“我去找陳二,我和陳二馬上回來”讓宋某信以為真,也就不追趕也不報警了,本案中,宋某不是因為不能呼喊、不敢追趕和報警,而是相信了何起明的話并看著何起明還在原地與自己待在一起,實際上默認了陳二對摩托車的占有,宋某是因受騙上當而“自愿”交出的摩托車、不是“被搶”而交出的摩托車,這是詐騙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故本案應綜合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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