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己寫個說明,一張紙就干掉了我們4259萬元工程款。打官司前業主方欠工程款9680萬,打官司后我們要倒找他們五六百萬!”江蘇南通海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海洲公司”)負責人說。
海洲公司承建的約49萬平米的西安市未央區世融嘉軒小區,業主早已入住多年。然而,有關給付工程款的困擾還遠遠沒有結束。
西安中院
從去年到本月,海洲公司多次實名舉報西安中院民四庭兩名判案法官,稱遭到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法官本應是一個公平公正的神圣職業,而他們卻把屁股都坐到人家大腿上了”。
01
疫情期間的沖突
法官一張紙,吃掉工程款4259萬元
江蘇省南通市有一個大名鼎鼎的稱號——建筑之鄉。“全國建筑業看江蘇,江蘇建筑業看南通”。南通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人從事建筑業。海洲公司就是南通建筑鐵軍中的一支勁旅,其在全國各地承建了眾多項目。
2012年8月23日,海洲公司與西安世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世融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世融公司將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工程發包給海洲公司施工。
2017年7月26日,因開發順序調整,世融公司與海洲公司簽訂《世融嘉軒二期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補充協議一》,對世融嘉軒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車庫)工程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施工過程中,一期、二期工程均已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世融公司使用。此時,海洲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約8.5億元,世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約6.4億元,未支付工程款約為2.1億元。
2020年2月28日,新冠疫情剛剛暴發,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書》,要求解除與海洲公司就世融嘉軒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車庫工程簽訂的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世融公司安排大量保安人員搶占了項目工地。
3月7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發出《撤場通知書》,要求海洲公司將存放在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全部撤離施工現場,意圖另行安排施工單位施工。
3月18日,海洲公司與南通萬迪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萬迪勞務”)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海洲公司將對世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了萬迪勞務。
世融嘉軒項目。巫英蛟攝
3月底,萬迪勞務以世融公司長期拖欠巨額工程款,拒不支付,向西安中院提起訴訟,其主要訴求:1、世融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本金約2.1億元及利息;2、萬迪勞務對世融嘉軒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訴訟中,萬迪勞務與世融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難以達成一致,西安中院遂委托陜西融威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后者經過鑒定,作出陜融威工鑒字[2022]第 018號《鑒定意見書》。萬迪勞務、世融公司對《鑒定意見書》均提出了異議,鑒定機構出庭接受質詢并先后多次書面答復異議。最終鑒定意見如下: 工程總造價74241.98萬元,其中可確定工程造價74219.69萬元,不可確定工程造價為897.62萬元。然而,西安中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判決中,卻裁決一期工程造價下浮3460萬元、二期工程造價下浮799萬元,合計4259萬元,稱“該部分工程造價應當從工程總造價扣減”。
“合同中約定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按比例下浮,僅是為了防止進度款超付。而雙方在工程造價達不成一致時,均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案涉工程進行了司法鑒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在前后四次回復張鵬法官‘按結算造價不應下浮’,張鵬法官卻仍裁決下浮。誰給了他這么大的權力?”
萬迪勞務負責人稱,“本案在陜西高院二審時,各方均不知該扣減金額4259萬元從何而來。直到我們從陜西高院閱卷時才驚奇地發現,法官張鵬竟私自以人民法院審判庭的名義出具了一個《情況說明》作為證據(未經合議庭其余法官簽字,僅張鵬一人簽字,見下圖),而且該證據未經質證就直接判決。”
“本案庭審中,合議庭要求鑒定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的下浮利率,計算下浮部分工程造價。鑒定機構經過計算,電話告知下浮部分工程造價是一期工程3460萬元,二期工程799萬元,合計4259萬元。該部分工程造價應當從工程總造價中扣減。”
這份有張鵬法官和書記員簽名的《情況說明》稱:
但陜西融威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致西安中院及張鵬法官的答復中卻明確說明:合同條款涉及的下浮僅適用于進度款,與工程造價無關。本鑒定報告不對造價下浮,無誤。
“鑒定機構經過計算,電話告知下浮部分工程造價……合計4259萬元”。
也就是說,西安中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法官卻不認可鑒定結果,還撒謊稱
“法官張鵬不按事實證據,制造假證據,明顯拉偏架,讓該案審判顯失公平。退一步講,世融公司主張對造價下浮預估的核減金額為3250.5萬元,而到了張鵬法官這就直接下浮4259萬元,還不經過當事人質證,剝奪當事人質證的權利。這又是出于何種目的?”
對案涉工程工期超期一事,法院認可了世融公司確實存在一定的設計變更,以及施工受天氣、疫情等多種客觀因素的影響,且世融公司也未舉證其實際損失,更未提起反訴。
然而,張鵬法官卻“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讓海州公司承擔1000萬元違約金。
“對于1000萬元都叫酌情考慮?要是心情不好的話,是不是要幾千萬乃至上億元?張鵬法官根本不去查清工期延誤的責任方,而是把它用來作為整死施工單位的殺手锏。”
“這么大的項目,施工企業要組織多少農民工才能給干起來?加上這又是住宅項目,利潤微薄,干下來本就掙不了幾個錢,不能動不動就是論千萬的處罰。”
關于該工程水電費的確認,自古以來就是施工成本的組成部分,同時在2017年8月18日雙方《會議紀要》中也載明了計算方法。“而張鵬法官竟然明目張膽主張按世融公司的意見作為甲供材料去處理,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水電費是甲供材。這完全是一個不看事實依據的法官,僅此一項就給萬迪勞務造成1000多萬元的損失。”
合同中約定,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計取,延誤超過兩個月時按銀行當期利率計算,如超過3個月按銀行當期利率的雙倍計算。“張鵬法官無視合同,超過三個月只主張銀行當期利率計算。”
據萬迪勞務一方統計,張鵬法官的種種操作,讓公司損失7000余萬元。“這種顯失公平的裁定,讓人不得不懷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輸送行為!”
02
一天內完成四層商鋪建設?
開發商不斷增加工程量導致逾期,法官卻判施工方違約
2025年2月28日,西安中院還就海洲公司與世融公司及萬迪勞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的終審判決,維持未央區法院一審判決“海洲公司向世融公司支付違約金3010萬元(逾期完工違約金2910萬元+更換管理人員違約金10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張熠被指在審理中顛倒是非黑白、無視關鍵證據,對于一審錯誤判決故意不予以糾正。
海洲公司、萬迪勞務一方稱,張熠法官不查明不能按期竣工的原因,而是胡亂維持一審判決,讓海洲公司承擔巨額違約金。
例如:一期工程合同確定的施工面積是20萬平米,開工日期2013年3月20日,施工驗收時間2014年12月9日,每拖延一天罰款5萬元。而實際履行過程中,施工面積變成了34萬平米,是原來約定工程量的1.7倍。
甚至在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前一天,即2014年12月8日,世融公司還下發了重大變更,在1-5#樓北面增加約3300平米的四層商鋪,要求海洲公司施工。
“請問張熠法官,一天時間能完成新增3300平米的建設嗎?因此,導致工期不能如約交工的責任完全在世融公司。二期工程我司按合同約定時間是提前了227天,法院采納的卻是世融公司單方面的開工令。此開工令和二期的土方完成時間不吻合(合同約定的是以土方完成時間為開工時間,而不是以開工令)。”
西安中院還被指“雙標裁判”。《世融嘉軒一期總包結算審核表》《世融嘉軒二期總包結算審核表》兩份表中,備注第2條,根據總包合同及嘉軒項目部情況說明,總包違約天數產生的違約金暫不扣除,由公司決定,并沒有說明由海洲公司承擔。該違約金,應是由三家公司查清責任后決定是否扣除,扣除多少。
前述張鵬法官在審理萬迪勞務追討工程款一案中,未認可此兩份表;但張熠法官在本案中卻認可采納這兩份表。同在西安中院民四庭審理的案件,對同份證據如此雙標的做法,讓當事方不得不懷疑世融公司的“鈔能力”發揮了巨大作用。
關于更換管理人員違約金100萬元的裁決,海洲公司稱,人員上崗是世融公司默許的,施工過程中世融公司并沒有向海洲公司提出有誰不能勝任崗位,法院也認為世融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因人員更換給其造成任何實際損失。“但張熠法官還維持一審法官酌情處罰100萬,真是讓我們欲哭無淚!”
海洲公司負責人稱,“終審判決書中,張熠法官對海洲公司提供的所有30多份新證據只字未提,僅憑一個結算審核表就判決讓我們承擔3010萬元巨額違約金,真是比竇娥還冤!”
03
剛被懸紅征集“荒謬判決”
輿論漩渦中的西安中院民四庭
前述提到的張鵬、張熠兩名法官均是西安中院民四庭法官,其已被海洲公司、萬迪勞務實名舉報至相關部門。
值得一提的是,張熠前不久才遭陜西宏潤集團及其董事長胡緒峰實名舉報。胡緒峰是近年來知名的“西安40億套路貸”系列案件當事人,今年2月28日,宏潤集團公開發出《1000萬元懸賞公告:廣泛征集比西安這個判決“更黑”的民事判決書》一文,細數張熠法官的種種荒謬裁判。
宏潤集團文章稱,西安中院張熠法官在相關案件中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導致最高法判決認定意見“懸空”,宏潤集團陷入沒有終點的循環訴訟之中。
文章說,“張熠法官作出的(2024)陜01民終7294號《民事判決書》,過于明目張膽!縱觀全國,估計也很難找出比此更‘黑’的民事判決了。為了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司鄭重懸賞1000萬元,在全國范圍內征集比該判決還要‘黑’的民事判決書。若經我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團隊評審,認為確有比上述判決更黑的民事判決書,我司將向相關當事人資助全部或部分申訴費用,共計以1000萬元為限。”
相關方面未及對此回應,海洲公司、萬迪勞務又對張熠法官實名舉報,將其推上輿論風口浪尖。題為《我找到了“更黑”的判決,可能身價千萬了!!!》的微信公眾號文章質問道:
“法官應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審判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請問張熠法官以上職責你做到了幾點……
“請問張熠法官,你認真審查了海洲公司提交的關于工期的證據了嗎?簡單說幾個:1、一期合同約定施工面積20萬平米,實際履行時由原來20萬平米增加到34萬平米,是1.7倍的工程量,請問你考慮了嗎?2、一期合同約定施工驗收時間2014年12月9日,但建設單位在2014年12月8日還進行了重大變更,增加了3300多平米的四層商鋪,請問張熠法官如何在一天內完成3300多平米從基礎至交房的所有施工,就是搭積木也完不了吧?3、二期工程建設單位也明確向海洲公司發文關于工期延期,由于海洲公司未認可延期的時間,所以未確認,最少可以明確二期延期非海洲公司的原因,但張熠法官你又是怎么審理的?
“請問張熠法官,雙方都不認可的證據也可以作為證據嗎?關于世融(建設單位)提交的一期、二期的《結算審核表》,世融已在貴院審理的時候明確表示對于《結算審核表》不予認可,且審核表明確工期違約金為爭議。但是對于這樣一份證據,世融不想認可的時候就不作數,世融想認可時張熠法官就認可。請問你的公平性在哪里?對于這樣的雙重標準真是天大的笑話,厚顏無恥。
“請問張熠法官,你的審理程序合法嗎?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請問你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了嗎?2、該《若干規定》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請問你闡明了嗎?
“哪怕只是民間借款5萬元,如當事人一方不認可,法官還要審理查明借款來龍去脈,而張熠法官不知道依據什么,就判決讓一個民營企業承擔3010萬巨額違約金?請問你的良知在哪里?法官本應是一個公平公正的神圣職業,但你把屁股都坐到人家大腿上了,你的公平公正在哪里?難道你想更多的企業去懸賞更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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