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報道稱,2022年北京一樁遺產糾紛案仍在民間引發熱議:41 歲的趙女士因病離世,留下一套 400 多萬的房產和 110 多萬現金資產。
報道介紹,她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按法律規定,沒有第一、二順序繼承人。
這時,趙女士父母兩邊共 9 位親屬鬧上法庭,都想分遺產。
法院經調查發現,趙女士雖患尿毒癥,但生活尚能自理,只有一位開出租車的叔叔常送她就醫,其余親屬大多僅停留在節日問候。
最終判決:110 多萬現金資產由 9 位親屬繼承,出力多的叔叔分 20%,其余每人 10%;而那套 400 多萬的房子,則歸國家所有,由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這結果讓不少人納悶:房子咋就歸國家了?
依我看,答案藏在《民法典》里。
第 1127 條明確規定,繼承先由配偶、子女、父母這些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沒有才輪到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順序繼承人,趙女士顯然不在此列。
那親屬為啥還能分現金?依據第 1131 條,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非繼承人,可適當分得遺產,所以常幫忙的叔叔多分,其他人也有份。
房子歸國家,依據的是第 1160 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用于公益;若死者是集體組織成員,則歸集體。
這種 “國家作為最終繼承人” 的制度并非中國獨有,德國、日本也有類似 “國庫繼承” 條款,目的是防止遺產成無主物引發混亂。
此案中,法院對親屬 “照顧” 的審查,嚴格遵循 “權利義務對等” 原則,只憑口頭說照顧可不行,得看實際行動。
而現金和房產的不同處理,更是巧妙:現金按扶養貢獻靈活分配,房子作為大宗資產收歸國有,既守住法律底線,又兼顧人情。
往深了看,這案子撕開了現代社會的深層矛盾。
我國傳統繼承靠 “五服親等” 維系家族,但民政部數據顯示,2021 年單身成年人口達 2.4 億,“原子化個體” 每年以 3% 速度增長。
親屬們生前不照顧、死后爭遺產的行為,也戳破了 “家族共同體” 的溫情假象。社科院調查顯示,城市居民里僅 12% 與旁系親屬密切往來,血緣關系更多體現在經濟利益上。
國家繼承制度的出現,標志著傳統宗法倫理向現代轉型。當 “家族自治” 失靈,法律強制介入,既是保護個人權利,也是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從差序格局向法理秩序轉變。
但問題也不少。中華遺囑庫數據顯示,2022 年我國遺囑訂立率不足 3%,遠低于發達國家 60% 的水平。
趙女士若生前立遺囑,這場糾紛本可避免,這暴露出法律普及的不足。
此外,實際操作中,國有遺產管理困難重重,北京某區接收的 12 處房產,9 處因維護成本高閑置。
借鑒日本 “特別法人”、德國遺產基金等經驗,完善我國遺產管理與公益回饋機制,迫在眉睫。
這場判決看似冰冷,實則是法律對現代社會的深刻回應。
親屬關系日漸淡薄,法律必須扛起定分止爭的責任。
房子歸國家,既是對法律的堅守,也是對新型社會關系的確認。對普通人而言,提前規劃身后事,不僅是尊重自我意愿,更是為社會秩序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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