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駕駛不是自動駕駛
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
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
做出玩手機 睡覺 聊天 吃東西等危險行為
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方某駕車在快車道行駛時,車輛向左偏離車道剮蹭了中央護欄。交警調查時,方某稱當時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而自己則在操作手機收聽電子書。交警告知他輔助駕駛不等于是“自動駕駛”,還需要自己掌握車輛的控制權。
依據權威的智能汽車行業規范標準及相關的科學研究報告指出,所謂“輔助駕駛”“無人駕駛”,都屬于“智能駕駛”,智能駕駛按照專業標準分為L0—L5共六個級別:
L0-L2:輔助駕駛——車是“助手”,人是“老板”。比如自適應巡航(L1)或車道居中(L2),系統僅分擔油門、剎車或方向盤操作,但駕駛員必須全程監控,隨時接管。即便車企宣稱“L2.999”,本質仍是輔助駕駛,事故責任明確由駕駛員承擔。
L3及以上:自動駕駛——車是“臨時司機”,人需“待命”。
L3允許車輛在特定場景(如高速公路)自主行駛,但系統會提前預警要求接管;L4/L5則幾乎無需人類干預,但受限于法規和技術,目前尚未量產。
目前市面上大多數智能汽車的智能駕駛系統都處于L2級,只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輔助作用,并不能完全自動駕駛。
法律課堂
關于駕駛人濫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駕駛人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于駕駛人本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過使用“智駕神器”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仍然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醉酒駕駛的,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仍然放棄駕駛責任,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分心駕駛行為,亦屬于酒后駕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瀘州公安交警溫馨提示
"智能駕駛"只是您的助手
"全程掌控"才是主駕擔當
別讓科技成為風險的溫床
開車一定要把方向盤牢牢握在手里
把視線緊緊鎖定在路面上
永遠保持警惕 確保行車安全
信息連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期編輯:姜小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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