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如果能夠堅持常識和良知,不口是心非,他在智慧上就已經勝過了絕大多數人。
——坤鵬論
第十三卷第三章(1)
在這一章中,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考察數學(以及更進一步的,一般的科學)研究的對象及其特點。
在這一章中,他反復說明:科學研究的對象是把可感覺事物的某個方面的屬性抽象出來進行研究,
這并不意味著它有一個分離的存在,也不是研究的那些屬性由之抽象出來的那個感性事物本身。
原文:
恰如數理的普遍命題不研究那些脫離實際延伸著的量度與數,以為獨立存在的對象,
兩所研究的卻正還是量度與數,
只是這量度與數已不復是作為那具有量性與可區分性的原事物,
明顯地,這也可能有某些可感覺量度的命題和實證,
這些并不在原事物的感覺性上著意,而是在某些其它特質上著意。
解釋:
正如同數學中的一般命題并不是處理在大小和數之外分離地存在的對象,
而是關于大小和數的,
然而不是作為具體大小的可被分割的東西,
顯然,也可能有一些關于可感覺的大小的命題和證明,
不過不是作為可感覺的(大小),而是作為擁有某種確定的性質。
這就是說,數學是研究客觀事物中所包含的數的關系的,
是把它與具體事物分開來研究這種性質的。
原文:
有好多命題,是專研運動的,
不管那事物本身是什么,其偶然諸屬性又如何,
這些命題就專研這些事物的運動,
這里沒有必要先將前運動從可感覺事物中分離,
或在可感覺事物中另建立一個運動實是,
就這樣,在運動方面將事物當作實體,
或竟當作面,或為線,或為可區分,或為不可區分而具有位置,或僅作為不可區分物,
可是并不另創為一級可運動對象,
這也建立了若干命題,獲得許多知識。
解釋:
因為,如同許多關于事物的命題,是專門研究運動的,
它們并不管那個事物本身是什么,以及它們的種種偶然因素又如何,
這類命題只是專門研究這些事物的運動,
而沒有必要先把運動從可感事物中分離出來,
或是在可感事物中另外建立一個運動的實是,
就這樣,在運動方面把事物作為實體,
甚至作為面、線,或是可區分,或是不可區分而具備位置,或是僅僅作為不可區分之物,
但沒有另外建立一級類可運動的對象,
這也建立起眾多的命題,得到許多知識。
換言之,就像許多專門研究事物運動的命題,
它們僅僅把這些事物看作是運動中的,
而拋開每個這樣的事物是什么以及它們的種種偶性,
并且這并非意味著應當有一個在運動的東西,在可感覺的東西之外,
或者在可感覺的事物中有一個不同的運動的東西。
這就是說,拋開研究對象的種種屬性,專門研究它的屬性中的某一種,如運動或另外一種(比如其中的數量關系)。
原文:
于是,既然可以說這些全然是真實的,
不僅可分離的事物存在,不可分離的(例如運動)也存在,
那么這就可以說,數學家所賦予某些特質的數理對象也全然應該存在。
解釋:
于是,既然可以說這些都是正確的,
不僅可分離的事物存在,不可分離的(比如運動)也存在,
那么就可以說,數學家賦予了某些特殊性質的數學對象也是完全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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