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海洋伏季休漁時間和漁船類型
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漁船、休閑漁業海釣漁船外,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二、我省海洋伏季休漁海域
我省管轄的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
三、我省海洋伏季休漁制度規定
(一)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的,由船籍港設區的市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在本市范圍內漁港停靠休漁或者函商省內其他設區的市漁業主管部門異地休漁;確需在外省(市)休漁的,須經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監察局函商外省(市)漁業執法機構同意。外省籍漁船因本省份漁港容量限制申請在我市漁港停靠休漁,應當由船籍港省級漁業執法機構函商我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監察局同意。
(二)所有休漁漁船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船位監測終端設備并保持全時開啟,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三)農業農村部批準的伏休期間特殊經濟品種生產,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管理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
(五)休閑漁業海釣漁船僅限白天能見度良好且風力不超過7級的氣象條件下營運,執行固定港停靠和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從事休閑垂釣外的捕撈和捕撈輔助活動。
(六)休漁期間,確因海洋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軍事活動、滸苔打撈等租(征)用休漁漁船的,應當經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監 察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動船。所租(征)用的漁船涉及捕撈作業的,還應當申請取得省農業農村廳核發的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四、海洋伏季休漁管理政策
(一)所有休漁漁船在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漁港停靠休漁,簽訂停港確認書,按照規定安裝船位監測終端設備并保持全時開啟,確保在伏休期間能夠實時上報位置信息,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船位監測終端設備。休漁漁船船東應通過愛山東APP或者愛山東微信小程序中的“魯漁通伏休管理”模塊(以下簡稱“魯漁通”),于5月1日12時前完成停港申報。
(二)申請異地休漁的漁船,其申請應于4月27日前提出。外省漁船申報在我市休漁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確因本省份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漁業船舶證書齊全有效;漁船船證相符;漁船船位信息能夠在省海洋與漁業綜合管控和執法保障平臺實時顯示。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外省、市漁港的漁船,由漁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提交國家機關公文、法律文書、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或掃描件。
(三)漁港所有人或經營人應認真執行漁船進出港登記制度和24小時值班制度,掌握港內漁船動向,查驗出港漁船審批文件并與漁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做好漁船身份核驗和安全檢查,配合漁業主管部門實施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嚴禁為違規漁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等港口服務或提供服務場地。
(四)休漁漁船在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靠地點,不得攜帶網具。因避風、清網、塢修轉港、打撈滸苔、科研調查、國防和軍事任務等原因確需變更停靠地點的,應通過“魯漁通”提前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申報,由縣或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項完成后,須立即通過“魯漁通”完成申報和審批手續,返回原停靠地點或指定漁港停靠休漁。
(五)漁船塢修原則上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進行,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市內跨縣(市、區)塢修的,由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市級漁業執法機構批準;省內跨市塢修的,由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將塢修合同逐級上報給塢修船廠所在地省執法監察局直屬支隊查驗后,報省執法監察局批準。
異地塢修時限(不含往返途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天,因惡劣天氣等原因確需延期的,需持塢修船廠開具的證明材料,經對塢修船廠有管轄權限的漁業執法機構現場核實后,按照塢修申請程序辦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天。縣內塢修需提前2天申請,市內跨縣塢修需提前3天申請,省內跨市塢修和跨省塢修需提前7天申請。縣內塢修,往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市內跨縣塢修,往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4小時,省內跨市塢修,往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48小時。5月1日前已經開始塢修但休漁開始時尚未結束的,按照轉港申請批準程序辦理。伏休結束前10日內,原則上不再批準省內跨市和跨省塢修申請。所有的塢修申請及辦理,原則上通過“魯漁通”進行。
伏季休漁期間外省籍漁船申請到我市塢修,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或漁業執法機構函商省執法監察局同意,隨函應附擬塢修漁船基本情況(船舶證書復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名稱及聯系電話、AIS和北斗終端號碼、塢修合同等),在塢時間不得超過30天;伏季休漁前已經開始塢修但5月1日12時前仍未下塢的,按照上述轉港塢修程序辦理。漁船航行、上下塢期間須全程開啟船位監測設備。
(六)船廠應核實所修造漁船的證書證件等基本情況,通過“魯漁通”實時報備建造、塢修漁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塢時間等,應對所有正在塢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漁船設立標志牌,制作位置圖,標明漁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塢修)起止時間、工期進展等基本信息。嚴禁建造、更新改造無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手續的漁船,嚴禁塢修無漁業船舶證書漁船,違者依法嚴厲處罰。
(七)船員中介服務機構嚴禁為涉漁“三無”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漁船提供中介服務。不得介紹未取得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漁業船員不得到涉漁“三無”船舶以及伏休非法出海漁船上工作。
五、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規定
(一)在禁漁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船攜帶禁漁期禁止作業的網具;應禁漁的海洋漁業船舶應當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
點。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海洋漁業船舶遮蓋、涂改、偽造、拆卸、損毀、出借漁業船舶標識,或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轉讓安全通信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冊信息和航行作業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航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船長職務船員證書。
(三)漁業港口應當建立海洋漁業船舶進出港登記制度,核驗進港漁業船舶身份,檢查出港漁業船舶安全設備以及船員配備等情況,不得為違法漁業船舶提供港口服務。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仍然收購、轉載、代凍、銷售、加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中介機構為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介紹未取得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六)對未取得船員證書上船工作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招用未取得船員證書人員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凡符合山東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扣減情形的,一律扣減漁船相應的補貼。
(八)對非法越界捕撈、使用涉漁“三無”船舶、帶頭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等漁業生產領域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堅決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我市設立了伏休舉報電話,希望廣大漁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漁船。舉報時請準確提供違規漁船有關信息(包括船名號、所有人、違規時間、地點等),配合執法人員對違規漁船進行查處。
六、舉報電話
招遠市辛莊鎮政府:0535-8316601;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0535-8212080;
招遠市公安局:110;
煙臺海警局招遠工作站:0535-8935110。
2025年4月
來源: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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