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然逆行,絆倒在他人行李箱上,后不治而亡,家屬起訴行人索賠62萬。針對這起特殊的事件,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并沒有因為死者是老人而網開一面,而是直接判決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2019年3月8日中午,北京西站北廣場,劉某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后準備進站。此時,王老太突然轉身,逆行而出,欲追隨其子離開檢票口,結果碰到劉某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后王老太出現身體不適,被送至醫院救治。2019年3月24日,王老太死亡,死亡原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王老太去世后,其子認為行人劉某對老人摔倒存在過錯,將劉某訴至法院,索賠62萬余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因過錯導致王老太太摔倒,劉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成立需以劉某具有過錯作為前提。本案中,王老太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正常通過檢票口后應該前去乘火車,鮮有人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逆行返回,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王老太轉身逆行而出時未謹慎觀察周邊環境,因其缺乏注意義務,導致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未及時停下腳步摔倒,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
王老太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謹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劉某的行李箱。
此外,從王老太太轉身到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劉某作為正常進入檢票口的旅客,無法預見王老太太會在何時轉身逆行,亦無法在王老太太突然轉身的幾秒鐘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此時的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老太太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劉某身上。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北京法官也做了法宣。法官寫到:民法典在第一條闡釋的立法目的中,“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赫然在列。
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立法機關采用了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的思路,彰顯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本案呼喚的是國家層面的“文明”、社會層面的“自由”和個人層面的“友善”。
第一,在道德觀念上,確認個人就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正義的要求;反之,如果行為非出于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無可非難,不應負侵權責任。
第二,在社會價值上,任何法律必須調和“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本案發生在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樞紐場所,個人的行進自由與公共場所的安全需要衡平,過錯責任則是最能達成此項任務的原則。如果人人均盡其注意義務,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亦足以維護,個人自由也不受束縛。反之,如果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于正常行進的人員,則束縛了正常的個人自由,反而會減弱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導致在公共場所正常行走時人人自危的社會惡果。
上述內容,不是我瞎編的,來自北京法官的法宣稿,中國法院網當時全文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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