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中,土地管理法對于征地補償費補償標準的規定本來就不高,很難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而現實中又出現土地補償款截留,最終發放到被征地農民手里,已基本所剩無幾。
1、征地補償費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分配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補償費分配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因為被征地根本上講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實質是享有該承包地的使用權,那么土地被征,原則上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
解讀:征地實踐中,最容易出現截留的是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發放。
2、出現截留的原因分析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根據這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支付給被征地人,具體的比例由省級政府決定具體的分配辦法。
比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解讀: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村集體具體討論分配決定不能任性。
3、法律上對于土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的規定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4、征地補償款若被截留,受依法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并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具體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頌,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