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追加實際經營者為被執行人?
【原創】文/汐溟
電影公司設立經營電影城,而電影城的實際經營者并非電影公司,通過內部章程或協議的方式約定由其他主體投資并經營管理。那么,電影城是電影公司的分支機構還是合伙企業?電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電影城未經清算又已注銷,權利人能否追加電影城的實際投資管理者為被執行人?
案情:
甲系電影院線公司,經營電影城乙。電影城內部章程規定,該單位財務獨立核算,包含丙在內的四人為電影城的股東,合伙經營該電影城,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甲與丁因影片發行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甲應支付丁違約金200萬元。判決生效后,甲無財產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同時,乙未經清算即注銷。
問題:
丁以乙系甲出資設立的合伙企業,丙系其合伙人,乙未經清算即注銷為由,申請追加丙為被執行人。丁的追加申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評析:
首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承擔者是甲,甲負有向丁支付200萬違約金的債務。乙并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承擔者。甲系法人組織,乙并非法人組織。但乙是甲設立的電影院,系甲的分支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變更、執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甲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無法清償丁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其分支機構乙的財產。變更、執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乙未經清算即注銷,甲的股東應對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前述規定,丁應追加甲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其次,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該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該案中,盡管乙內部章程規定,該單位財務獨立核算,包含丙在內的四人為電影城的股東,合伙經營該電影城,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但甲并非股東之一,并未在章程或協議上簽章。退一步講,即便電影城系合伙企業,其與甲之間無投資及管理關系,乙并非甲分支機構,乙無需對甲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丁無權追究乙的法律責任,進而作為乙的合伙人,丙也無需對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乙的營業執照并未登記其為合伙企業。事實上,乙如果是甲的分支機構,便不會是合伙企業,而如果是合伙企業,便無需對甲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乙的內部章程,對其內部有約束力,系甲在經營管理乙時與其他投資人的內部約定,系甲自己的運營管理方式,對外不具效力。
綜上,丁以電影城系合伙企業,申請追加電影城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為被追加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獲得支持。
參考判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監107號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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