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的舉證方式往往呈現出兩極分化的態勢:對于簡單案件僅概括式列舉證據種類,而在疑難復雜案件中又慣用證據種類的機械堆砌。這種“粗放型”舉證模式導致證據體系支離破碎,控辯雙方陷入舉證與質證脫節的困境。建立庭前舉證目錄互通制度,構建“一舉一質”的質證范式,已成為提升刑事審判質效的迫切需求。
一、現行舉證模式的制度性缺陷
公訴機關當前的舉證方式存在結構性缺陷:
在簡單案件中,舉證往往停留于形式要件層面,比如一宗盜竊案中,公訴人如果當庭僅宣讀“提取到指紋鑒定、贓物照片等物證,證實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卻不闡明不同證據間的印證關系,很明顯這種舉證對于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是無效的。
而在復雜案件中,舉證則往往陷入“無意義的證據堆砌”,例如筆者在廣東某地辦理的一宗涉黑案件中,公訴人一口氣宣讀的上百份證據,連續宣讀八十多份書證、三十多份證人證言,僅僅公訴人宣讀證據就占據了兩天的庭審時間,不僅導致庭審效率極低,而且使證據鏈呈現斷裂狀態。這種非體系化的舉證方式,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規則,也使得辯護人難以在即時質證中發現證據矛盾點。
二、《舉證目錄》的規范化構造
建構科學合理的舉證目錄體系應當遵循三項原則:
首先是證據的體系化編排,要求按照待證事實的構成要件對證據進行邏輯分組。以職務犯罪為例,需將主體身份證據、職權范圍證據、利益輸送證據分門別類。
其次是證明路徑的可視化,如受賄案件中,舉證目錄需明確標注“銀行流水-證人證言-扣押清單”的證據閉環。
最后是證明效力的自評機制,要求公訴人在每部分證據后附加證據鏈條完整性的說明,例如在詐騙罪指控中需標注“電子數據與被害人陳述存在時間節點沖突,需結合被告人供述補強”。
三、辯護視角下的程序價值
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庭前舉證目錄互通具有三重制度紅利:
其一,保障質證權的實質化。通過提前獲取證據編排邏輯,律師可針對性地準備質證預案,如運輸毒品犯罪案件中,通過分析舉證目錄中的物流單據排列順序,可以提前發現運輸路線的時間矛盾。
其二,提升辯護策略的精準度。系統化的證據展示使律師能夠準確識別控方證明體系中的薄弱環節,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中,辯護人通過舉證目錄可以發現傷情鑒定與其他證據的關聯斷裂,有利于瓦解控方的“致人重傷”指控。
其三,促進庭審對抗的實質化。庭前證據目錄交換可以大幅節約法庭調查時間,提高庭審質證效率。有利于實現“爭點集中、對抗有效”的庭審效果。
四、制度配套與完善路徑
要使舉證目錄制度真正落地,筆者認為,需構建三項配套機制:第一,建立證據開示的期限規則,明確庭前7日完成目錄交換的硬性要求;第二,確立程序性制裁措施,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舉證目錄的公訴人設置證據失權后果;第三,構建雙向互動機制,允許辯護方在庭前會議中提出證據分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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