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遠
被告:
陳昊(林遠表弟,被拆遷安置人之一)
陳建華(陳昊父親)
吳敏(陳昊母親)
關聯關系:林遠與陳昊系表兄弟關系;陳建華、吳敏為陳昊父母;林遠母親與陳建華系兄妹關系 。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遠訴請:
判令陳昊、陳建華、吳敏騰退一號房屋并交還林遠;
判令三被告按每月 3800 元標準,支付自2023 年 11 月 9 日起至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判令三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林遠通過購買取得一號房屋產權,并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但三被告長期強占房屋拒不騰退,導致林遠只能租房居住。林遠多次協商無果,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告答辯
三被告辯稱:
陳昊作為拆遷安置人,對一號房屋享有合法用益物權。一號房屋源于 2010 年拆遷安置,陳昊戶籍及實際居住均在被拆遷房屋,拆遷檔案明確其安置權益,且購房款來源于安置補償款,陳昊為共同申請人之一;
陳昊對房屋的居住使用合法,不構成對林遠物權的妨害。陳昊基于拆遷安置獲得居住權,其父母陳建華、吳敏居住是基于陳昊授權,林遠無權要求騰退;
此前生效判決已確認陳昊對房屋享有安置利益,林遠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林遠母親與陳建華系兄妹;陳建華與吳敏為夫妻,育有陳昊 。
房屋來源:2000 年,林遠外公陳鵬承租 XX 公房;2010 年,該公房拆遷,拆遷補償款 902581.6 元,在冊人口包括陳鵬、其妻李娟、女兒陳惠、外孫林遠、孫子陳昊 。
安置房分配:拆遷后,陳鵬家庭獲批購買兩套定向安置房,一號房屋由陳鵬以 560757 元購得,2013 年 8 月 7 日陳鵬取得房權證書 。
產權變更:2018 年 4 月 12 日,陳鵬以 1 元價格將一號房屋售予林遠,林遠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取得不動產權證。
相關訴訟:2023 年,陳昊起訴確認陳鵬與林遠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判決駁回其請求,二審維持原判,認定陳昊對一號房屋享有安置利益但無所有權 。
居住爭議:一號房屋交付后,陳建華、吳敏長期居住,陳昊周末居住;林遠主張二人系借住,陳昊方稱房屋本應歸其所有 。
二、爭議焦點
陳昊、陳建華、吳敏對一號房屋的居住是否構成對林遠物權的妨害?
林遠能否基于房屋所有權,要求三被告騰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三、案件分析
(一)物權與安置權益的沖突
林遠雖通過合法轉讓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但生效判決已確認陳昊享有安置利益。根據拆遷檔案,陳昊作為被拆遷房屋在冊人口及安置房共同申請人,其權益具有法定性。在此情況下,林遠行使所有權需受到陳昊安置權益的限制,直接要求騰退缺乏法律依據。
(二)居住行為的合法性認定
陳建華、吳敏居住房屋始于原產權人陳鵬許可,后續居住系基于陳昊對自身安置權益的處分。因陳昊對房屋的居住權未被否定,其父母的居住行為亦具有合法性,林遠無權要求其搬離。
(三)證據關聯性與證明力
林遠主張陳建華、吳敏曾承諾放棄房屋權利,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其提交的出資記錄僅能證明為他處購房出資,無法證明與一號房屋權利放棄存在關聯,證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四)占有使用費的主張基礎
因林遠要求騰退房屋的訴求不成立,其主張占有使用費失去前提條件。三被告居住行為合法,未侵害林遠權益,故無需支付相關費用 。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林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產權交易需關注權利負擔:購買房屋時,除審查產權證書外,應全面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權益(如拆遷安置、居住權等),避免因權利沖突引發糾紛。
拆遷安置權益的保護:被拆遷人應妥善留存安置協議、檔案等材料,明確自身權益范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拆遷安置形成的用益物權持保護態度。
證據收集的關聯性:訴訟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需與主張事實直接關聯,僅證明部分事實(如資金往來)不足以達到證明目的,需構建完整證據鏈。
物權行使的限制:所有權并非絕對權利,當存在其他合法權益時,權利人行使物權需受限制,應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平衡各方利益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