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大家難免會遇到民事糾紛,比如租賃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那么當糾紛發生后,究竟是去法院起訴,還是去申請仲裁呢?哪種糾紛處理方式對當事人最好呢?今天,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一下這兩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給大家在維權的時候提供一些思路。
一、兩者的區別
(一)適用條件不同
1、仲裁。如果想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處理糾紛,各方當事人必須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明確表示愿意把糾紛交給仲裁機構處理。如果沒有這份協議或者約定,仲裁機構是不會受理的。
2、法院訴訟。民事訴訟則沒這么麻煩,只要一方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比如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等,法院就會受理案件,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
舉個例子,小張和小李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里明確約定了產生糾紛由廣州仲裁委管轄,產生糾紛后,除非小張和小李一致同意修改管轄條款,否則只能通過仲裁解決,而無法通過法院訴訟處理。即便一方想要去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看到仲裁條款后,也不會立案受理,而是會建議去仲裁處理。如果合同里沒寫仲裁條款,那么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二)受理范圍不同
1、仲裁。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涉及人身關系的糾紛,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這類糾紛,以及行政糾紛,都不屬于仲裁的受理范圍。
2、法院訴訟。法院的 “管轄領域” 比較廣泛,各類糾紛基本都能管,無論是財產糾紛還是人身關系糾紛,都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處理。
(三)管轄權依據不同
1、仲裁。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來處理糾紛,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性。
2、法院訴訟。法院訴訟遵循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則,具有強制性。這意味著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法院,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根據案件性質、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該向哪個地方、哪個級別的法院起訴 。
(四)審理者選定方式不同
1、仲裁。在仲裁中,當事人有很大的選擇權,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員。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挑選在相關領域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仲裁員來審理案件。
2、法院訴訟。在民事訴訟里,審判人員是由法院指定的,當事人沒辦法自己選。不過,如果審判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比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回避。
(五)是否公開審理不同
1、仲裁。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不公開進行,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他們的商業信譽。對于一些涉及商業機密、敏感信息的案件,選擇仲裁就能避免信息在公開庭審中泄露。
2、法院開庭審理一般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這樣能保證司法的公開透明。但要是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也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監督程序不同
1、仲裁。仲裁則是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后就生效。不過,仲裁也有司法監督程序來保障公正性。如果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法定情形,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程序違法等,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或者在執行階段,由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的條件,經法院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執行。
2、法院訴訟。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之后,判決就生效了。如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
(七)費用不同
1、仲裁。每個仲裁委的收費標準不一樣,存在較大差異,而且仲裁費用普遍比法院的訴訟費要高。
2、法院訴訟。訴訟費的標準全國統一,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比如當事人經濟困難等,可以申請減交、緩交、免交,給經濟條件不好的當事人提供了便利。
二、兩者的聯系
(一)均為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
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機制。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二)相互影響與協作
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公開以及高效性,能為仲裁提供借鑒和參考,促進仲裁的公正、公開進行。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事實的查明、證據的認定等,也能為仲裁提供豐富的資料和依據。反過來,仲裁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輔助手段。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效力,對于一些希望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當事人來說,仲裁是個不錯的選擇。而且,當仲裁機構在處理糾紛時,如果遇到需要借助法院的司法權力,比如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情況,也可以請求法院協助。
(三)存在銜接與轉化
當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時,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另外,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這也體現了民事訴訟對仲裁的一種監督和糾錯機制,使兩者之間形成了有效的銜接和轉化。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的區別與聯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面對民事糾紛時,大家可以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涉及的金額、自身的需求等因素,謹慎選擇適合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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