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淘寶買了臺電視機,售前客服說這款電視有投屏功能,可使用時卻發現根本沒有。準備維權時,這家店鋪竟然已經關閉了。”安徽銅陵市民汪先生近日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他向淘寶客服求助近3個月,至今仍無進展。
網購電視機——
維權時發現商品下架店鋪關閉
汪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他在淘寶網“視煌智能電視科技店”看中了視煌K13電視機,客服介紹電視具備“可接電腦主機當顯示器、數字電視、機頂盒、有線電視、HDI高清接口、US電影、U盤循環播放視頻或圖片、連接無線網線、下載安裝軟件看電影電視劇直播、投屏、連接手機熱點、語音功能”等功能,他感覺很滿意,就支付3000余元購買了該款電視。
“今年春節,我打算投屏看春晚時,發現這電視根本沒有投屏功能,于是登錄淘寶準備找商家交涉。”汪先生說,“這時才發現,賣我電視的店鋪商品已下架,店鋪處于關閉狀態。”
維權無進展——
淘寶客服稱需90天后才有消息
5月1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根據汪先生分享的店鋪鏈接查看,淘寶平臺提示該店鋪已關店,無法與店鋪人工客服取得聯系。
記者聯系淘寶官方客服,根據汪先生提供的訂單號,客服人員查詢到相關情況。“小二看到店鋪已沒有商品,但不確定店鋪是否關閉。”客服人員稱,“小二看到客戶于2月14日咨詢過此問題,之前幫客戶找商家沒找到。”
關于如何解決,淘寶客服人員解釋稱,目前已安排人員聯系該店鋪,相關部門需90天后才有消息,希望汪先生耐心等待。
律師說法——
消費者維權無法聯系商家,網購平臺負連帶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電視機無投屏功能,與店鋪宣傳嚴重不符,貨不對板,涉嫌消費欺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因此,消費者可向店鋪主張退一賠三。
趙良善表示,我國《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趙良善強調,若淘寶平臺未盡到上述法定義務,如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或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都需承擔連帶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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