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王在外租房一年備戰考研,房屋租賃合同中未具體約定房屋維修責任。入住一段時間后,該房屋衛生間下水管道持續漏水,導致墻面發霉、地板浸泡變形,以致小王因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而在別處居住半個月。
在漏水期間,小王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聯系房東要求維修,但房東以“租客自行使用不當”“維修成本過高”等理由拒絕維修。為保證基本生活使用,小王遂自行更換了同類材質管道,維修費共計2000元,并要求房東承擔。雙方溝通無果后,小王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支付其修繕費用2000元并減免這半個月漏水期間的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漏水系管道老化所致,與承租人使用無關。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判決房東全額支付維修費用2000元,并按照漏水影響程度減免小王半個月租金。
法律分析
關于維修責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租賃合同中相關約定,另一種就是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
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在合同中,可以將“承租人過錯”的具體情形進行列舉。
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本案明確了租賃關系中出租人的法定維修義務邊界。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和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若怠于維修,承租人可自行維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擔費用;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出租人應盡維修義務,但需注意:
1、義務前提:維修需求非因承租人過錯導致(本案是因管道老化,屬房屋自然損耗);
2、程序要件:承租人最好先書面催告房東在合理期限內維修(本案中,小王留存了5次通話錄音及3次微信圖文的書面通知);
3、費用范圍:自行維修應選擇必要性支出(本案中,小王自行維修時,更換了同類材質管道)。若擅自升級裝修,則會超出合理負擔范圍。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結合漏水原因、影響程度、維修緊迫性等綜合判定責任。如因漏水導致電器損壞、引發相鄰糾紛等嚴重后果的,房東還可能承擔擴大損失賠償責任。
如租賃房屋非因租客原因出現損害時,租客可按如下步驟依法維權:
一是及時書面通知。發現房屋損壞應立即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房東,并留存溝通記錄。
二是積極保留證據。拍攝漏水現場視頻、保存維修報價單、記錄財產損失清單,必要時申請第三方機構鑒定。
三是依法實施救濟。若房東拒不維修,可委托正規公司修繕并索要發票,事后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追償費用。
來源:瑞金二路街道
編輯: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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