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入職公司8個多月休產假,
因生育保險繳納月數未達到領取標準,
所以不能領取生育津貼。
公司認為其入職時故意隱瞞懷孕事實,
因此不愿意補足生育津貼的差額……
近日,
湘潭中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
小霞于2022年4月1日入職韶山某資源公司從事會計崗位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兩個月。小霞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25日、4月22日至6月28日休產假。
雖然該公司為小霞繳納了生育保險,但因生育保險繳納月數未達到領取標準,小霞不能從生育基金中領取生育津貼。公司認為,小霞在入職時故意隱瞞懷孕事實,其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后果應該由其自行承擔。
另查明,小霞產假前每月工資收入為4744.48元,產假期間小霞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880.17元。
因休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雙方存在分歧,小霞訴至法院。
韶山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韶山某資源公司在原告小霞產假期間是否可以降低工資待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生育而降低工資、減少福利待遇。根據湖南省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需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以上,才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后,女職工在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時,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減輕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壓力,又保障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繳納月數未達到領取標準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產假工資,標準與產假前工資標準相同。
另外,勞動者除要求享受孕期待遇或避免職業危害因素外,并無義務第一時間告知用人單位其懷孕事實。故韶山某資源公司主張小霞故意隱瞞懷孕事實入職應自行承擔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后果,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韶山某資源公司支付原告小霞工資差額16422.04元。
韶山某資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不是孕婦禁忌崗位或者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崗位,女性應聘者是否懷孕就屬于個人隱私范圍,應聘者有權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關信息。
生育津貼是國家為保障職業女性在生育期間基本生活需求而設立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女職工、用人單位以及社會都有重要意義。它能為女職工生育期間提供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減輕用人單位成本壓力,有利于國家人口均衡發展戰略。因此,用人單位在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同時,還應注意保證女性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因懷孕、產假等特殊情況而降低,在生育津貼無法領取的情況下應主動履職,保護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任何僥幸心理都可能使其面臨賠償,還會影響企業形象和企業信譽。作為女職工,如果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或繳納時間不夠造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可以留存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等關鍵證據,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差額,積極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保障女職工生育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努力,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安心工作。
來源: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魏珊珊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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