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秦皇島市司法局與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
聯合制作特別節目
法治大講堂·走進電臺直播間
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唐恬
無因管理
大家好,我是來自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的唐恬律師,本期節目為無因管理的理解及司法認定。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為管理人,其事務受到管理或者服務的人為受益人,也叫作本人。
無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項原則,使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特別要注意的是,以下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比如違法事項、純粹道德、宗教行為或好意施惠行為等。
例如王某衛與王某民、潘某某無因管理糾紛案
原告王某衛訴稱王某民系其兄弟,2014年3月27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民一級傷殘。被告潘某某系王某民之妻,其放棄給王某民治療,將王某民從醫院接回家中。原告作為王某民的姐姐,不忍心兄弟在家等死,將王某民送至德州市立醫院分院住院治療,故墊付各項費用若干元,現訴請被告支付相應費用。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衛為王某民治療及護理期間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以償還。但在被告王某民處在植物人狀態下,原告未經被告王某民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擅自將王某民送往醫院治療,侵犯了被告的就醫自主選擇權,且原告王某衛將被告王某民送至醫院住院342天,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并造成部分不必要的額外支出,對此額外支出,原告王某衛應自行承擔。
民法典第981條規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本案中,管理人王某衛管理其兄弟醫療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王某民以及其法定監護人潘某某利益的方法。然而,其將王某民送至醫院342天,明顯超過合理限度,進而造成經濟上的不利益,不屬于盡到適當管理義務,故該行為未被法院予以認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額外支出,亦只能由其自身承擔。
今天的節目就到這里,感謝收聽,再見。
播出時段
FM103.8 秦皇島私家車廣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來源:秦皇島私家車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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