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半年后,李秀成在站籠中寫“回憶錄”,提到蘇州失陷:
蘇、杭之誤事,洋兵作怪,領李撫臺之銀,攻我城池。洋兵見銀,打仗亡命。
其實,當日他在城中防守,手下也有白齊文(Henry Andrea Burgevine)帶領一干“牛芒鬼子”(李鴻章對外國雇傭軍的污蔑之辭)幫他作戰。“洋兵”云云,實在是烏鴉莫笑豬黑,彼此彼此。不過,對方軍中的戈登,確實是“打仗亡命”兼擅謀略的一流人才,比白齊文之流要強上萬萬。正是他和程學啟的合作,才“踏平”蘇州城外的石壘、長城,緊逼城下,導致太平軍守將郜永寬等人乞降,并引發一場殺降的大風波。在全面介紹殺降事件前,我要引用英國詩人拜倫的詩句,幫助讀者對戈登獲得一個感性的認識:
其中也有大名鼎鼎的異邦人,
雖說國籍不同,倒全是自愿投效,
他們出生入死并非為了拯救祖國或王冠,
而是想有一天當個將校,
而且也巴望不時地洗劫城鎮,
這種事對于年輕人當然有味道。
這首詩寫于拜倫在意大利參加燒炭黨、與奧地利人作戰期間,由于來源于生活,所以,對外國雇傭軍的刻畫十分妥帖。據說,戈登敏感、多變、理想主義的思想和言行,是因為他的同性戀傾向,那么,再加上拜倫所謂“當個將校”的極端榮譽感,讀者不難在腦海中推想出戈登將軍的大致形象。
他的中國朋友程學啟,原為太平軍將領,咸豐十一年駐守安慶,陣前倒戈,向曾國荃投降,妻子未及同行,皆被殺害。懷著刻骨仇恨,程在攻打安慶時極為奮勇,最堅固的石壘就由他“力攻拔之”。湘軍攻克安慶后,其鋒甚銳,“雞犬皆有升天之望”,但他以桐城“客籍混入其中”,不免受到地域、資格方面的歧視,頗難出人頭地。碰上新建淮軍這個機會,遂毫不猶豫地轉換門庭,從人浮于事的大機構跳出身來,緊跟大老鄉李鴻章,參與到篳路藍縷然而充滿希望的創業中去。一年多時間,他率領開字營攻城拔寨,積功累累,眼前的蘇州城一旦拿下,則將成為當之無愧的淮軍第一名將。
程學啟和戈登,就是殺降事件中最重要的兩個人。殺降殺降,先降方可得而殺之,我們先說降。
蘇州城本由李秀成鎮守,但去年秋天他帶兵攻打曾國荃,便委派手下愛將譚紹光留守蘇州。攻破曾營失利,李秀成并未回蘇,而是渡江北上,隨后而西而南,轉了一大圈,到處被湘軍追殺,無法落足。此時,南京再度告急,洪秀全緊急召調他回到南京。旋即蘇州告急,譚紹光“日日飛文前來”,他急于赴援,而洪秀全堅決不允。好說歹說,要他“助餉十萬”,方準東去。不得已,李秀成變賣家產、首飾,湊齊十萬“保證金”。同時,洪秀全限令他四十日內必須“回頭”,否則,“依國法而行”。太平天囯除了天父天兄之類的宗教米湯是否還有別的干貨,我研究不深,未知其詳,但類似這種以私濟公的操作手法倒是屢見不鮮。到蘇州后,草草幾仗,太平軍節節敗退,防線越退越后,眼見得大勢已去。除了譚紹光,其他如郜永寬、汪安均、周文嘉等,都隱約有了投降的意思。某日,李秀成與他們交心:
主上蒙塵,其勢不久。爾是兩湖之人,此事由爾便,爾我不必相害,現今之勢,我亦不能留爾。若有他心,我乃國中有名之將,有何人敢包我投乎?
爽快人說話就是痛快。熬不下去,你們盡可或走或降,兩不“相害”就好。但我是撲克牌上的黑桃A(洪氏父子當是大小王),和敵軍是你死我活的關系,各位就沒必要拉著我一塊投降了。眾人大表忠心:
忠王寬心。我等萬不能負義,自幼蒙帶至今,誰敢有他心?如有他心,不與忠王共苦數年。
古今叛徒措辭,如出一口。李秀成審時度勢,察言觀色,當然知道他們言不由衷。可是反狀未露,不能“嚴其法”;離蘇一年多,軍隊形勢大有變化,也不敢“嚴其法”。諸人欲投降清軍,勢必獻城為功,李秀成不走,那是逼著大伙兒大義滅親。既然說了“不必相害”,城池也必不能守,就只有識趣而退,成全這樁好事。十月二十日的夜里,李秀成出胥門,經光福靈巖,黯然作別蘇州。
于是,郜永寬等人搭上淮軍魁字營營官鄭國魁這條線,“遞稟乞降”。郜、汪先后密約程學啟、戈登在陽澄湖邊“單騎相見”,湖光秋色中,吃大閘蟹,喝花雕酒,談笑間定下大計(按,此份食單系鄙人揣測之辭,暫無可靠史料證明)。雙方都相信洋人最講信用,遂由戈登居間作保。談判有兩個結果:一、獻城;二、“生擒忠逆,或斬慕逆首級來獻”。“慕逆”就是慕王譚紹光,他是死硬分子,“堅忍兇狡,百倍尋常”,又是攻陷杭州、湖州的首犯,血債累累。不能活捉李秀成,就得提他的頭來見,否則無以表示誠意。李秀成的出走,固然是自己機警,小半也是郜、汪等人念及舊情,不忍加害,乃在言語神態間暗示他避身遠禍。而他不便將此情況透露給譚紹光,否則會立即發生內部火拼,白白送了眾士兵的性命,而無補于大勢。李走譚留,實在是形勢所逼,不能怪李秀成不仗義,只能怪譚紹光懵懂糊涂。二十四日中午,清軍水陸齊攻,為投降造勢。譚紹光“傳令各偽王上城堵御”,正在對眾訓話,郜永寬使個眼色,“偽天將”汪有為揮刀即砍,譚紹光當場斃命。隨即又將“慕逆死黨殺斃千余”,開門迎降,鄭國魁、鄭國榜率領一千多人進城“彈壓”。次日清晨,郜永寬等人提著譚紹光首級來到淮軍大營,“驗視無訛”,程學啟、李朝斌、黃翼升督率大隊入城,又捕殺“慕逆”余黨(主要是兩廣人)一千多。
這就是降的過程,進行得非常順利,要求降人做到的,他們都做到了,看不出有殺降的必要。李鴻章前此攻打南匯、常熟,得力處正在招降。太平軍守城將領吳建瀛、駱國忠“退出城池,謹受約束”,李鴻章允許二人保留部分軍隊,隨淮軍攻戰。善待降將的口碑,無疑是郜、汪等人愿意投降的主要原因。此外,不宜殺降,還有一硬一軟兩個約束。
硬,是朝命。元年冬天,英國參贊威妥瑪致函總署,說:
近日官兵得勝之戰,常有事后亂殺之行。即如洋槍隊,彼日離滬不遠之地,隨將二千多犯全行殺斃,實使人生異心。蓋賊眾十分之中,真賊不過二分之多,其余全裹脅小民。……前當河面差使之時,每進金陵一日,偽稱干王賊匪洪仁玕有云:“官兵似此亂殺,實為天囯太平之益。不然,則上海一帶地方,我軍自難久駐。今因該處義兵(曾國藩注:即該賊匪)不信清官(即系國朝),所以未肯投誠,實乃上海迤西之義軍不散之故。”
濫殺降眾,適足堅其必死之心,大不利于統戰事業。威妥瑪采訪清軍劣跡,傳達洪仁玕的意見,就是勸清廷剿撫兼施,收效更快。清廷從善如流,十二月九日發布明諭,“刊刻謄黃,遍行曉諭”軍中及“賊區”:
果能于城池未下之先誠心歸順者,勿論其從賊之久暫,均一律準其投誠。將軍械、馬匹呈繳后,該大臣等酌留所部,令其隨同剿賊。……倘有不愿隨營,即飭地方官遞送回籍,或妥為安插,毋令失所。攜帶資財,不準兵勇搶奪;如兵勇利其財物,私行殺害,即按軍法從事。本管官不行查辦,一經發覺,即著該大臣等從嚴參辦。
明令不準殺降,且要尊重降人意愿,或“隨同剿賊”,或“遞送回籍”,或就地安置。而且分級負責,落實到人,兵勇殺降,“按軍法從事”,其主管則“從嚴參辦”。這條法令發布于元年末,蘇州招降在次年十月,不存在未奉明令的借口。然則,殺降已經不僅是軍事處置失措的問題,而且是違法行為。
諭旨是硬性規定,“殺降不祥”的歷史教訓和陰騭迷信則是軟性約束。秦將白起坑殺四十萬趙軍,何晏有個評論,說得很深刻、很精彩:
(殺降)豈徒酷暴之謂乎!后亦難以重得志矣。向使眾人皆豫知降之必死,則張虛卷(通拳)猶可畏也,況于四十萬被堅執銳哉!天下見降秦之將頭顱似山,歸秦之眾骸積成丘,則后日之戰,死當死耳,何眾肯服,何城肯下乎?是為雖能裁四十萬之命而適足以強天下之戰,欲以要一朝之功而乃更堅諸侯之守,故兵進而自伐其勢,軍勝而還喪其計。……戰殺雖難,降殺雖易,然降殺之為害,禍大于劇戰也。
從戰略、政治的角度看,殺降不僅僅是不道德反人性的行為,而且直接增強了此后軍事行動的難度。商場如戰場:投降與受降,就是一種契約;殺降,則是單方面違約;違約,則再無信用可言。商業上失去信用,最壞的結果無非不做生意;軍事上失去信用,則此后不論強弱懸殊到何種程度,敵軍都不會投降,而是抱著必死的信念與己決戰。語云“哀兵必勝”,而養成哀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殺降則恰好成全對手,使之成為一支哀兵。敵軍成了理論上“必勝”的哀兵,己方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么?兵法云:戰者,氣也;能量守恒,氣也守恒,故敵我雙方的士氣,總是此消彼長,沒有雙贏一說。戰爭就是一個不斷通過局部戰役來激勵己方士氣、削弱敵軍士氣的長期過程。所謂關鍵戰役,或者是攻克要塞,或者是力殲強敵,最重要的作用就體現在增強己方士氣、削弱對方士氣。如果打贏一個局部戰爭,卻鼓舞了對方的士氣,那不就是得不償失,“兵進而自伐其勢,軍勝而還喪其計”么?再戰,則“何眾肯服,何城肯下”?所以,“降殺之為害,禍大于劇戰也”。
這是殺降不利于全局戰略的經驗之談,還有一個殺降不利于主其事者的迷信之談:
(李)廣嘗與望氣王朔燕語,曰:“自漢擊匈奴,而廣未嘗不在其中,而諸部校尉以下,才能不及中人,然以擊胡軍功取侯者數十人,而廣不為后人,然無尺寸之功以得封邑者,何也?豈吾相不當侯邪?且固命也?”朔曰:“將軍自念,豈嘗有所恨乎?”廣曰:“吾嘗為隴西守,羌嘗反,吾誘而降,降者八百余人,吾詐而同日殺之。至今大恨獨此耳。”朔曰:“禍莫大于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
“李廣難封”,是個成語,看了這段對話,我們總算知道“難封”的真實原因,乃是殺降惹的禍。抱有唯物主義世界觀的我們可以不信王朔的話,身處萬惡舊社會、滿腦子迷信思想的李鴻章、程學啟可不會無所顧忌。由此可見,殺降是違法行為,也是不尊重客觀規律的短視行為,更是有傷陰騭的缺德行為。李鴻章受降,固然要遵循上述原則,郜永寬等人敢于投降,無疑也將上述原則當作一種保障。而且,戈登居間作保,他們可以“挾洋自重”,無疑更讓他們確信自身安全及降后待遇俱有保障。
那為什么郜永寬等人還是被殺了?據李鴻章的說法,主要是條件沒談妥:
官軍入城查探,降眾實有二十余萬,其精壯者不下十萬。郜云官(即永寬)等歃血立盟,誓同生死。獻城后,遂占住閶、胥、盤、齊四門,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又添招蘇城附近賊黨陸續進城,堅求準立二十營,并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傳令該酋等八人來營謁見,詎郜云官并未剃發。維時忠逆李秀成尚在望亭,距蘇甚近,郜云官等皆系忠逆黨羽,誠恐復生他變,不如立斷當機。登時將該偽王、天將等駢誅。
如果真實情況如上所述,毫無疑問,郜永寬等人是在逼著李、程殺降。雖說殺降不祥,但是,受降如受敵,稍有疏忽,受降者也不無遭受突然襲擊的危險。郜永寬等人獻城而不繳械,且“堆石置卡”,似乎做好了巷戰準備,明顯欠缺誠意。郜云官不曾“剃發”,繼續保留“長毛”的造型,似乎為再度回歸太平軍留了條后路,也算是誠意不夠的表現。尤為過分的是“堅求準立二十營,并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這兩條。二十營,根據淮軍軍制,當有一萬多人;上引明諭規定如何處理降眾,說的是由“該大臣等酌留所部”,而非由該降人決定留用多少、遣散多少。總兵、副將是正二品、從二品,且“指明何省何任”,那就是要求補實缺。要知道當日的情況是缺少銜多,湘軍、淮軍中大部分有功將士也就一個虛銜,享受不到相應實缺的福利待遇。郜永寬等人不但索要高銜實缺,還指明何地任職,倉促間,在指定省市安排七八個警備司令,別說李鴻章答應不下,軍機處也安插不了。投降、受降,就如公司兼并。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之間固然要談條件,但是由被兼并方指定高級職位,規定裁員比例,是不是過分了點?到底誰兼并誰,誰投降誰?提出這種條件,能算“誠心歸順”?所以,我說他們是在逼著李、程殺降。
兼并談不攏,最多繼續惡意收購;受降談不攏,那就只有殺人了。郜永寬等人固然不讀書不看報沒有文化,但還不至于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條件,逼著人家來殺吧?邏輯上如此不通,那么,李鴻章的報告豈不大有問題?
當日諸降人如何開條件,除了李鴻章一人的記載,沒有其他旁證,不好直接判斷真偽。但是,一個重要人物不在場的事實,透漏了幾分消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談判的關鍵時刻,他怎么不在場呢?李鴻章的報告是這么說的:
戈登先期調回昆山,事在倉猝,未及商量。蓋一商詢則彼必極力沮格,此事遂無了局矣。
郜永寬等人二十四日中午殺譚紹光,二十五日來營投降。其時,戈登身在蘇州軍中。二十六日,戈登離蘇赴昆,當日“未刻”(下午兩點)左右,程學啟“駢誅八降酋”。據此可知:受降的那一刻,戈登不但在場,而且雙方已經解決了談判的重要細節,并不像李鴻章所說出現了立營、授職這兩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否則,戈登會繼續留在現場進行調停,倘若降人敢于堅持過分的條件,制造無解的僵局,戈登必不會姑息養奸,“極力沮格”,而會贊同并參與殺降。因為,前不久戈登就親身經歷了一場詐降。是年三月,攻打太倉,太平軍守將蔡元隆詐降,淮軍受降時被誘殺一千多人。倘若郜永寬等人故技重演,戈登能不吸取教訓?由此可見,戈登離開蘇州之時,投降、受降兩方已經談妥條件,做好交接。他剛一離開,李、程就大開殺戒,是不是一開始他們就訂下了殺降的計劃,而自始至終對戈登都有所隱瞞,只有調虎離山,方能暢行其志?
我曾細看《李鴻章全集》中奏稿、函稿,以及相關筆記,想從中尋繹線索,終不得要領。筆記中,尤以劉體智的《異辭錄》最為重要,他父親劉秉璋當日就在淮軍中任職,對此事必有所聞。但《異辭錄》中并未詳述此事起因,唯有“降人相煎”一條,記八王被誅后,程學啟部下大肆殺掠,李鴻章責其律下不嚴,斥之曰:“君亦降人也,奈何遽至于此!”從口氣上揣摩,似乎殺降一事主持者為程學啟,而李鴻章并非完全贊同,然終無實據,不敢斷定。從朝廷法令、歷史經驗、因果報應、英國保人乃至二十五日三方參與的受降會,都看不出一點殺人的痕跡,而終竟殺了,豈不怪哉?豈不怪哉!
直到某日翻看徐珂《清稗類鈔》第二冊“武略類”之“程忠烈用兵能相地勢得士心”一條,才恍然大悟:
(郜、汪等人)約降。往來其間者,提督鄭國魁也。寇必欲要忠烈面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李文忠公期以五日后納忠烈所部龔副將營中。至期,忠烈密布方略。逮寇魁六人至營,文忠接以溫語,將入宴矣,左右報:“有廷寄。”文忠起,曰:“速請程軍門陪客。”文忠起,忠烈入,麾勇士直前擒斬。……忠烈旋鳴鼓統師入城,駐守各門,派諸卒分走街衢,大呼曰:“逆首詐降,已伏誅。脅從無罪,各閉門守,出即殺!”令下,無一人探首出聲者。旋呼男子投器械,分門出,各以將士監之。留營者入伍,歸籍者資遣,悉聽其便。未逾三日,城中無一寇蹤,所余者婦女五六萬而已。當寇魁五人之伏誅也,計甚秘,國魁亦不知。……謀斬蘇城降寇,文忠踟躇三晝夜,不能決。忠烈以去要之,始定。惟性嗜殺,論者少之。然蘇城降寇所約三事,曰留半城屯其余眾、曰編定百營照給餉、曰受翎不剃發,此何可從?蓋寇自有取死之道也。
“忠烈”,是程學啟的謚號。此文敘述“擒斬”降人及此后的戒嚴、清場甚詳,但這不是重點,我所注意者,獨在此句:“寇必欲要忠烈面議,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這一句為什么重要呢?因為,這一句揭示了程學啟這個“騙降”者的真面目。陽澄湖談判,到底談定了什么條件,李鴻章的報告里根本沒說,而是模糊其辭,一筆帶過:
該偽王汪安均、郜云官先后密約程學啟,單騎相見于城北洋〔陽〕澄湖,情詞懇順,求勿開炮轟打。
“求勿開炮轟打”,肯定不是談判條款。具體“密約”了什么,李鴻章此處避而不談。《清稗類鈔》引文則說得很明白:“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計始定。”然則當日談判,包括兩個部分:郜永寬等人獻城、殺譚紹光;李、程則在其降后滿足“三事”。所謂“三事”,即“留半城屯其余眾”“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受翎不剃發”。這三件事,和李鴻章報告中所謂降人的非分之請略有出入,報告中說:“獻城后,遂占住閶、胥、盤、齊四門,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又添招蘇城附近賊黨陸續進城,堅求準立二十營,并乞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我們可以比較一下。
“編定百營照給餉”和“堅求準立二十營”,區別在于營數。“百營”必是誤記,因為淮軍營制規定:包括營官在內,每營限額五百零五人,百營,那就是五萬多人。而當日淮軍人數總共還不到三萬人,必不可能同意保留差不多是己軍人數兩倍的降軍。李鴻章所云“二十營”之數,即一萬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萬還是五萬,對于只有兩萬多人的淮軍來說,都是一個不可能消化的數字。
“留半城屯其余眾”和“獻城后,遂占住閶、胥、盤、齊四門,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隱然樹敵”是一個意思,即蘇州并非全部由淮軍控制,而是兩軍共管。降軍之所以要保留二十營,并非編入淮軍,而是用來屯守蘇州“半城”。
“受翎不剃發”和“詎郜云官并未剃發”,郜之保持“長毛”發型,乃經陽澄湖會議商定,早有成議,并非違約。
“三事”以外,李鴻章報告還多出一條,就是“奏保總兵、副將官職,指明何省何任”,此或《清稗類鈔》漏記,或是李鴻章捏增,不過,這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這些條件根本就是陽澄湖談判確定并經戈登擔保的“成議”,而不是降人開門迎師后臨時增添的“動議”。
限于國體(如“受翎不剃發”)、政體(如“奏保總兵、副將”),程學啟早就知道這些條件不可能得到履行,而“亦允之”,原因只有一個,就是要早日拿下蘇州。當時戰局,實有利于淮軍,假以時日,必能力取。但如前所述,軍機處和曾國藩正在催調黃翼升水師,并已發下最后通牒:再不應調,即興參辦。果真參辦,水師勢必調離;水師調離,城圍勢必松懈;城圍松懈,克復必成虛愿。程、李當日并不能預知苗沛霖即將覆滅,而是以為黃翼升水師必在短期內離開江蘇,赴淮協剿。那么,如何在水師離開前最大限度發揮水師的作用,成為淮軍戰略考量的首要甚至是唯一因素。水師在,可以繼續攻城,但不能保證如期攻下;水師不在,則遑論攻城,并因此減輕敵軍的壓力,得隨時提防敵軍的反攻倒算;江蘇攻守大局,敵我消長之勢,將為之大變。為避免出現此種局勢,其戰略決策必須遵守如下原則:招降較之克城,用力較省,用時較短,故攻城不如招降。投降、受降,須進行談判;水師隨時可能調離,則談判必須速戰速決,否則水師撤離,敵方壓力驟減,便會拒絕投降。談判要快,唯一的辦法就是不糾纏細節,有求必應,甚至主動犧牲權益。于是,程學啟在陽澄湖談判中,答應了所有不合理、無法履行的條款。于是,郜永寬等人在五天內〔一〕履行了合同義務,于二十五日來到淮軍大營,要求李、程履行相應義務。于是,李、程因無法執行合同,遂悍然違約,殺人滅口。
李鴻章、程學啟鑒于水師不日離蘇的現實困難,以招降代替攻城;鑒于談判條款不可執行的法理局限,以殺降代替撫降。這就是殺降事件的真相。
談判初始,程學啟欺騙了郜永寬等降人以及戈登這個保人。隨即,向李鴻章匯報,并告知事成后殺降的“方略”。李鴻章“踟躇三晝夜,不能決”,所以如此之故,無非三個原因:首先,談判條款過于離奇。李鴻章知道朝廷不僅不會同意,甚至會因此進行責罰(勝保于本年初被殺,罪狀之一就是“養癰貽患”)。其次,倘若因此不得不殺降的話,前所列舉殺降之禍及輿論壓力,必將集矢于作為統帥的己身,自己應否承受?能否受?最后,戈登身為保人,殺降勢必玷污他的名譽。彼人一怒之下,是否會引發常勝軍和淮軍交惡乃至“開仗”,甚而導致中、英兩國的外交危機?場面鬧大,能否“駕馭在我”,實無把握。
李鴻章“三晝夜,不能決”,程學啟可沒心思看他“踟躇”,故“以(離)去要(挾)之”。但求成功、不擇手段,即所謂“小人無忌憚”的狠忍之心,終于占了上風,就這樣,他半推半就參與到殺降事件中,并著手布置善后事宜。程學啟對降人可以一殺了之,李鴻章作為一軍統帥,乃是最終責任人,則需考慮到事后的危機公關。
一個是道德、輿論層面的公關。鄙人作為歷史愛好者,可以將這個先騙降后殺降的故事原原本本、清清楚楚地講一遍,李鴻章卻不能。因為,殺降不過是“暴虐”,依照雷鋒同志所說“對待敵人要像秋風掃落葉一樣無情”的名言,過分一點而已,尚無傷大雅;倘若此前還有騙降的勾當,那么,他就不但破壞了“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招降談判,李、程實為政府代表)的政治原則,也觸犯了“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圣門家法。較之“暴虐”的惡名,這才是真正的生命中難以承受之輕,他務必要文過飾非,盡行撇清。因此,他在報告中混淆次序,調換因果,將敵我經談判確定的“成議”置換為敵方臨時倡發的“動議”,將有組織、有預謀的殺降解釋為倉促應變的“立斷當機”。借此信息不對稱之故,外界看到他的“第一手”材料,盡管對殺降不無微詞,但也能體諒他那份不得不如此的無可奈何。如此公關的結果就是:朝廷沒有一絲指責,并譏諷“夷人”的抗議是“不明事理”;同儕不僅不譴責,甚而設身處地,予以褒揚;洋商以及英國外交官們在經過初期條件反射的憤怒之后,漸漸“淡然”,甚而“以殺偽酋為是”。
還有一項公關,稍嫌麻煩,就是如何安撫戈登。那時候,中外人士尚未就人權、公法等“普世價值”取得共識,李鴻章這套便宜行事的說辭,尤其不能說服特別重視榮譽的戈登將軍。戈登在昆山知道這個消息后,“深感恥辱和極度傷心”,發誓要消滅李、程和“實際上他懷疑參與將諸王斬首和蘇州屠殺的任何中國官員”。據聞,他“自攜短銃以覓之”,要和李鴻章進行一次私人決斗。但是,此時的淮軍,已經不是初抵上海時的規模,而常勝軍“除炸炮外,攻剿不若我軍”,所以,戈登“屢稱對仗”,李鴻章“亦不甚懼怯也”。凡敢于利用、玩弄、出賣他人者,首要考慮的就是事態激化后是否有以制之,否則,就成了玩火自焚。淮軍實力足以彈壓常勝軍,早在李鴻章和程學啟的算計之中,戈登熟知彼己,自也不敢意氣用事。雙方不發生火拼,則事態尚未惡化,則公關之術猶有用武之地,李鴻章針對戈登實施的公關技巧,一是奏請褒獎,一是保持距離。李鴻章在殺降當日拜發的捷報中,奏請褒獎四個人,頭功是程學啟,次功就是戈登,李朝斌、黃翼升尚在其后。保持距離,則是不再召同常勝軍會剿,獨立完成軍事任務,例如收復蘇州后,幾天內淮軍就攻克了無錫、金匱。此招正好撓著戈登的癢處;軍人的使命畢竟是贏得戰爭、贏得榮譽,糾纏于道德準則,實在不是戈登這個“大名鼎鼎的異邦人”登陸中國的目的。兩個月后,李鴻章稍示和好,戈登便盡捐前嫌,再度和淮軍并肩作戰。不過,作為一個有原則的人,作為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他拒絕收受朝廷賞給的一萬兩銀子,以此表示個人對于殺降事件持有保留意見。他在褒獎令背面寫下一段類似薩特拒絕諾貝爾文學獎宣言的文字:“由于攻占蘇州后所發生的情況,我不能接受任何標志皇帝陛下賞識的東西。”
李鴻章運用他在文學(敘事)、公關方面的技巧和手腕,平息了蘇州殺降引起的風波。當其時也,值其勢也,能如此大膽妄為、肆行其志,而又能收發自如、圓滿收場,其任事之勇、干事之才,不得不令人佩服。但是,背信棄義,食言賣友,李鴻章“好用小智小術”,“于是而有慚德”,不得不令人鄙棄。
補記:
此書出版后數年,讀周馥《負暄閑語》,知李鴻章晚年與幕僚談及蘇州殺降,乃有悔意。周氏筆記云:“同治二年,李文忠撫蘇。攻蘇州城外賊壘殆盡,賊懼欲降。提督鄭一峰國魁偵知之,單騎入城喻賊。賊酋曰:‘非不降也,疑懼,未敢發耳。’鄭邀酋至城外山上,指天誓以不死,酋允諾。時程方忠學啟總統前敵各軍,聞之,復自率數騎入城喻之。各酋留宴,酒半酣,適有賊卒來言:‘程大人隨兵有取我矛者。’方忠聞之,鞭其隨兵謝焉。降期已定,酋先約獻半城,自某街以北歸官軍,某街以南暫歸降卒,并求立十營,以降酋為營官。程皆許之。程歸,出城,馬上細思:‘一矛得失極細事,乃靳不予,此賊降后安可制耶?’密稟李文忠曰:‘賊降后,必盡殺之,遣散其眾。’文忠曰:‘殺降,大罪也。’方忠曰:‘非如此辦。我行矣。’文忠不得已,許之。降之日,文忠駐方忠營中,大酋九人來謁,賞頂帽酒食。方忠密遣人持銜版稟曰:‘戈登請帥往議事。’戈登者,英國人,時練華兵助文忠剿賊者也。文忠行,甫出營門,方忠鳴炮一聲,兵弁將九酋及從者數十全戮之。時鄭一峰在他棚酣飲,聞聲出而阻之,已不及矣。一峰欲責備方忠,而方忠已他往,嗣是一峰與方忠不睦。逾年,方忠攻嘉興,戰歿,謚忠烈,勇敢善戰,多智略,為平吳戰將第一。后三十余年,余侍李文忠濟南旅館,夜坐偶談,及前事,文忠尚以為歉。余曰:‘方忠勇決,誠不可及,然投降者許以不死,而復殺之,似傷天理,失大信。降酋何致復叛?當時似欠處置之方耳。’文忠頗是余言。”按,周馥(1837—1921),字玉山,安徽建德人,諸生,同治元年入李鴻章幕,是李鴻章最重要的助手。仕至兩廣總督。
本文經 岳麓書社 授權,文摘自 譚伯牛 著 《戰天京: 晚清軍政傳信錄(二十周年增訂紀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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