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服務發展、民生福祉,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2025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5月13日,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無資質出具《珠寶首飾檢驗證書》
案情:2024年9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珠寶首飾檢測有限公司未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未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分別于2024年5月20日、8月26日接委托檢驗單對珠寶玉石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珠寶首飾檢驗證書》。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廣州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
案情:2024年11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碳纖維282卷,罰款9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廣州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經營侵權產品。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4月購進標有某商標標識的碳纖維1136kg,購進價格為65元/kg。截至立案時,當事人將2卷上述碳纖維作為樣品贈出,后以70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碳纖維120kg,但未正式交付。同時,根據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書》和《投訴書》,其未生產過上述商品,也未授權任何第三方生產上述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生產不合格燒烤味爆米花
案情:2024年12月,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國際食品(廣州)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7.26元,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相繼生產的兩批次燒烤味爆米花(產品規格:500g/包)經抽樣檢測,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兩批次抽檢不合格的燒烤味爆米花貨值金額合計7128元,違法所得為667.26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網上銷售含有藥品成分的“壓片糖果”
案情:2025年1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賈某經營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壓片糖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96元,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4日,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當事人通過微信銷售檢出西布曲明成分的“壓片糖果”。經查明,賈某通過微信銷售涉案食品“壓片糖果”(檢出西布曲明成分)3盒(90片),單價為其中兩盒698元、一盒888元,貨值金額2284元,違法所得2284元。案發后退還違法所得888元給買家林某。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點評指出,西布曲明通過抑制中樞神經,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擅自食用會增加患心腦血管疾病風險。目前,我國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屬于重點打擊的違法添加物之一。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未經審查擅自發布醫療器械、處方藥廣告案
案情:2025年3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互聯網信息有限公司未經審查擅自發布醫療器械、處方藥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廣告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發布違法廣告的影響,作出罰款4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在微信公眾號“孕e家”發布宣傳介紹經營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孕e家排卵檢測試劑的廣告推文1篇、孕e家胎心監護儀的廣告推文5篇,上述6篇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均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當事人構成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當事人于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間,在微信公眾號“孕e家”共發布了5篇廣告推文宣傳介紹處方藥菲普利蛋白琥珀酸鐵口服溶液,當事人構成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徐某某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
案情:2025年2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對徐某某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所得680元,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4月購進“本能”“金槍不倒”藍及紅盒等商品共34盒并對外銷售,截至2024年5月9日,共銷售了4盒“金槍不倒”藍盒,剩余其他商品被依法扣押。上述扣押的涉案商品經廣州質檢院檢驗,均含有西地那非。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商品的進貨單據及供貨方資質材料,也未能召回涉案商品。(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4800元,違法所得為68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西地那非作為處方藥,是一種血管擴張劑,過量服用將給人體心腦血管造成損傷,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對食品非法添加藥品和非食用物質的違法行為,堅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案例七:直播帶貨銷售假冒化妝品
案情:2024年12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4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反向移送的案件,反映廣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參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行為。經查明,2023年2月9日、2023年8月19日當事人與周某某(另案處理)通過口頭協議在白云區某直播基地通過快手直播平臺直播帶貨“蘭蔻”“科顏氏”“資生堂”等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違法經營額為1200000余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電動自行車店違規“解限速”導致嚴重后果
案情:2024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內某單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鑒于本案中當事人上述行為導致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根據顧客要求對所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限速解碼,使其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規定的25km/h的時速并進行銷售,后消費者以52km/h的時速駕駛該車過程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并且造成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移送。
電動自行車經過“解限速”后,不僅大大增加了行駛安全風險,還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提升執法合力,加強協調聯動,從嚴打擊“解限速”等非法拼改裝行為,切實起到打擊一案、震懾一片的效果,筑牢了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防線。
案例九:虛假宣傳誘騙消費者購買養生保健商品和服務
案情:2024年12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健康管理中心對其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功能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8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工單,稱其被當事人誘騙購買養生保健商品和服務,涉及金額262000元,該局迅速啟動重點工單處理機制,僅用4天時間,促成當事人退回210000余元。2024年7月18日和23日,該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該店正在從事健康養生服務。
經查明,當事人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和服務,自行設計、委托印制海報和價目表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海報內容包括“如果體溫上升,連被稱為不治之癥的癌細胞,都無法向體溫升高后的體內器官擴散……”“艾灸可以使曾經的病繼續康復,使未知的病不再發展,使已經的病不斷治愈……”“養肝=養命……人要身體健康,必須腸道健康,想要長生,腸要凈”等宣傳用語,價目表包括全身排濕、姜蟬排濕、經期濕補、九窩排毒、結腸排毒等收費項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物管公司擅自破壞計量器具檢定封印
案情:2024年11月12日,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破壞計量器具檢定封印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地磅接線盒及儀表盤兩個元器件、違法所得1321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民舉報,反映廣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地磅計量數值存在嚴重偏差。2024年9月13日,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花都質監所技術專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取得涉事地磅的《強制檢定證書》,證書中明確標注簽封不能破壞和拆下,簽封破壞后,合格即失效,但當事人于8月19日檢修擅自破壞后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并在后續過磅收費中繼續使用,截至9月13日,當事人共收取過磅費132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穗市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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