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成都市住建局網站公布了(下稱《辦法》),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不得少于總數的一半。
那么,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呢?
根據《成都物業管理條例》,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仍不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能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設立業主大會情形但是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
因業主委員會成員缺額、在任期內無法履職,且未能重新選舉,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履職的。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條件、成員構成、組建程序、工作職責及運行、任期及解散、監督管理等內容。
《辦法》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構成、人數、主任及副主任的人選等作了明確規定,并提出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的資格條件要求。
物業管理委員會一般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指派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11人以下的單數,業主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履行業主委員會相應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并推動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明確了四種不同情形下物業管理委員會分別履行的主要職責,如組織業主監督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監督臨時管理規約的執行,調解物業管理服務糾紛等,按規定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臨時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等等。
按照《辦法》,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2年。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未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來源 | 成都市住建局網站、錦觀新聞
編輯 | 李星彤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
審核 | 李曉龍
終審 | 陳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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