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權,又稱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的相對成熟形態。它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各國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主要對象。
網友咨詢:
關于濫用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有什么規定?
黃曉楠律師解答:
濫用商標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不按有關商標法規的規定,任意使用商標的行為。注冊商標專用權濫用的構成要件包括:1.商標注冊人享有有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商標注冊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商標權,其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具有主觀過錯,通常表現為故意,但也不排除過失的情形;3.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權的行為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且他人所遭受損失與其行使商標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黃曉楠律師補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黃曉楠律師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合同糾紛、法律顧問、債權債務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工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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