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農用地擅自用于非農建設為何構成違法?股權收購后土地權屬不清如何引發行政處罰?
某再生資源公司通過股權收購取得某地塊使用權,行政機關認定其“非法占用集體農用地”,作出“沒收建筑并罰款74萬元”的處罰。二審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未核實土地實際權屬關系,處罰對象錯誤且證據不足,改判撤銷處罰。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1. 土地性質與用途,涉案土地為集體農用地,原公司通過《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使用權,但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4條,集體農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需經省級以上行政機關批準。原公司擅自建設再生資源市場,構成非法改變土地用途。2. 股權收購≠土地權屬轉移,再生資源公司通過股權收購成為原公司股東,但未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或辦理權屬變更登記。股權變動不改變原公司法人主體地位,土地實際使用主體仍為原公司。行政機關未區分“股權關系”與“土地權屬”,錯誤認定處罰對象。3. 土地用途合規的“程序漏洞”,行政機關主張企業“非法占地”,但未核查土地規劃文件及歷史審批記錄。涉案土地曾獲規劃部門“臨時建設”許可,行政機關未綜合評估歷史許可效力,直接認定違法缺乏依據。
本案提醒各位企業家,使用集體土地前,必須核查土地性質及規劃用途,禁止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股權收購涉及土地使用時,需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或辦理權屬登記,明確使用主體;若土地曾獲臨時建設許可,應主動申請補辦正式手續,避免“以罰代管”;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時,需確保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規,避免合同無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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