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在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典’亮生活,守護美好”為主題,舉辦檢察開放日活動?;顒又校罡邫z發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成效。其中案例四賈某勤與賈某滿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抗訴案與勞動用工相關,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本期予以轉發分享。
案例四:賈某勤與賈某滿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抗訴案
【關鍵詞】
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連帶責任抗訴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陳某華將某銀行支行鍋爐房內墻粉刷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給張某文。訴訟中張某文辯稱將工程以同樣的價格轉包給賈某滿,賈某滿找來賈某勤到涉案工程處提供勞務。2020年11月10日,賈某勤在粉刷墻面時,從架子上摔落受傷,經北京市延慶區某醫院診斷為腰椎骨折L1,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8日住院治療。2021年5月24日,賈某勤起訴至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文、陳某華、賈某滿連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21607.48元。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勤與賈某滿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賈某勤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該院酌情認定賈某滿承擔60%責任、賈某勤承擔40%責任。現無證據證明陳某華、張某文對賈某勤的損害存在過錯,故陳某華、張某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該院于2022年4月18日判決:賈某滿賠償賈某勤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3080.52元,駁回賈某勤的其他訴訟請求。
賈某勤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再審裁定,駁回賈某勤的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及審查情況。賈某勤不服,向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依法受理后,重點對以下問題進行審查。第一,查清案涉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事實。檢察機關經過查閱某銀行支行合同檔案資料、詢問各方當事人,發現法院審理中遺漏重要當事人,即某建筑集團公司和陳某林。檢察機關查明,陳某林作為某建筑集團公司項目經理與某銀行支行簽訂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實為某建筑集團公司將工程轉包給陳某林,后陳某林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陳某華,陳某華又將部分工程勞務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張某文,張某文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找到賈某滿粉刷內墻,后賈某滿找到賈某勤提供勞務。2020年11月10日賈某勤粉刷墻面時從架子上摔落致腰椎骨折。第二,厘清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后提供勞務者受損害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經查閱卷宗、檢索類案和專家咨詢,對本案提供勞務者賈某勤的損害責任應當由實施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監督意見。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抗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第一,某建筑集團公司、陳某林是案涉工程前兩手承包人和轉包人,應追加參加訴訟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第二,法院未認定某建筑集團公司、陳某林、陳某華、張某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某建筑集團公司作為承包人,將涉案工程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陳某林、陳某林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陳某華、陳某華再次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張某文、張某文又清包工給不具備資質的賈某滿,上述各方主體的上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賈某勤在施工中受到傷害,雖有其自身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某建筑集團公司、陳某林、陳某華、張某文等主體的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使各主體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層層衰減、不斷弱化。因此,為進一步保障建設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建設工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理應對前述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予以懲戒,認定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指令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再審。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依賈某勤申請追加陳某林、某建筑集團公司、某銀行支行為再審案件被告。經審理,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賈某滿賠償賈某勤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53080.52元,某建筑集團公司、陳某林、陳某華、張某文對上述判決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并執行完畢。
制發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分別向某建筑集團公司、某銀行支行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提示其在后續發包工程中盡到審慎義務,提高對依法治企重要性認識,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管理制度。某建筑集團公司、某銀行支行全部接受檢察建議,進一步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各項建設工程活動。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建設工程領域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根據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和侵權責任的規定,加強穿透式審查、體系化認定、實質性救濟。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一些工程被多次轉包、分包,導致施工人容易發生人身損害事故,且難以得到有效救濟。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可以首先通過“合同鏈—施工鏈—管理鏈”穿透式審查施工全鏈條,查明侵權責任背后的轉包、違法分包、再分包等一系列違規行為;其次,體系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建設工程合同”專章與侵權責任編規則,依據第七百九十一條審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依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認定違法違規方是否存在過錯等,通過合同關系和過錯侵權雙重維度認定責任主體,為受損害當事人爭取實質性救濟。最后,通過個案辦理強化建設工程中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認定,推進行業領域加強相關問題監管治理,形成“規范引導—風險防控—系統治理”的全方位治理路徑,促進建設工程行業依法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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