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來縣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對一艘漁船的船舶所有人非法加裝電魚作業工具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5年伏季休漁前,粵惠來漁41xx0漁船的船舶所有人方某某在該漁船非法進行加裝一套電魚作業工具,該套工具包括1副電網架、1個發電機、2個電流發射器及2根長120米的電線,當天10時50分,該漁船錨泊在惠來縣神泉港澳角灣,準備出港作業時被惠來縣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查獲,漁船上未發現漁獲物。經責令立即改正,粵惠來漁41xx0漁船上非法加裝電魚作業工具現場拆除、收繳。
惠來縣海洋綜合執法大隊通過認真調查,粵惠來漁41xx0漁船非法加裝電魚作業工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參照《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船漁港)》,遂對該漁船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電魚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捕撈活動,是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捕撈方法。廣大漁民應以本案為戒,提高法律意識,目前正處伏季休漁期,特別要增強對法律關于捕撈對象、數量、種類、時間、區域、工具等限制性規定的了解,切勿觸碰法律底線。
惠來縣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表示,將對炸魚、毒魚、電魚予以重點打擊,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 源:南方+、和暢惠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